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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黄政办〔2007〕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已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07年度第二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黄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黄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黄山市城市规划工作的审议决策机构。
规委会的办事机构是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城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规划局局长兼任。
规委会的咨询机构是专家咨询组。
第二条 规委会的工作职责是:对市域内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加强领导、组织协调,为各项建设规划的实施提供行政依据。
主要受理事项有:
1.审议黄山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修编;审议近期和年度建设计划。
2.审议有关城市规划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规范。
3.审议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四县县城总体规划和规划区内建制镇总体规划。
4.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区域的城市设计与重大建设工程方案。
5.审议城市规划的执行情况。
6.协调城市规划与各行业各部门规划之间的关系。
7.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规委会会议形式:一、城市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简称“规委会全委会”);二、规划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四条 会议审议的各类规划设计方案和重大建筑设计方案原则上需提供专家咨询组的咨询意见。
第二章 规委会全委会
第五条 规委会全委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规委会全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 规委会全委会审议以下事项:
1.全市城市规划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年度建设计划和规划编制计划;城市规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2.由市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规范性文件报审稿。
3.黄山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规划调整,县城以及重要城镇的总体规划。
4.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规划、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5.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住小区规模以上级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6.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规划事项。
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出,经规委会主任审定。
第八条 规委会办公室应在会前2-3天提供议题资料并送规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各委员阅。
第三章 规委会主任会
第九条 规委会主任会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由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组成,其他参会人员由主持会议者确定。会议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并经规委会主任同意后确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十条 规委会主任会议受理以下事项:
1.审议规划区内重要区域的规划研究与城市设计、城市重要区域的规划设计条件及详细规划方案。
2.审议规划区内重大项目、重要区域的规划选址,对城市发展有影响的工业(仓储)用地的规划选址,小区级规模以上的居住用地的规划选址等。
3.审议规划区内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的建筑单体方案、沿街高层建筑单体方案、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单体方案、建设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
4.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工作。
5.规委会主任认为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材料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前2-3天分送规委会主任、副主任阅,并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参会准备。
第四章 咨询机构
第十二条 规委会下设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聘请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并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关专业的专家咨询小组。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组为规委会的咨询机构,根据规委会的需要对规委会审议议题进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会议由规委会办公室组织,按有关程序形成咨询意见。参会专家从专家咨询组名单中挑选,也可邀请相关专业部门参加。
第五章 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规委会办公室作为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起草规委会、规委会主任会议各项决议,督查督办规委会各项决议的执行;协调建设规划工作中的日常性问题;开展城市发展全局性、长远性问题的调查研究;做好议题的前期准备工作;拟定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及经费预算,组织编制规委会确定的规划编制项目;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