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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8 生效日期: 2007-06-18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淮南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50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南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
淮南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保障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
  (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市属出中心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收益;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收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管理。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监督和资金管理。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使用的监督。
  第四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下列标准上缴:
  (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余额的20%上缴;
  (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上缴;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出租等收益在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缴;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国有控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属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应当列入所有者权益,由企业全体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享。
  第六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下列规定收缴:
  (一)国有独资企业应上缴的税后利润,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由市属企业依据经审计确认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向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收益申报手续,并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后20日内上缴;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属出中心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等收益,由转让方、出租方在价款收讫后30日内上缴;
  (三)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国有控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应当在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上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企业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因特殊原因需要缓缴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因特殊原因需要减缴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市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资金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
  第八条市属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使用方案,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统筹用于市属企业发展和改革的有关事项,包括:
  (一)市属企业资本性投资(含水电改造等);
  (二)市属企业改革成本;
  (三)为市属企业提供融资;
  (四)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支出;
  (五)依法可以支出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使用情况进行收督检查,有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拖欠、挪用、截留以及私分国有资本经营和产权转让收益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泄露市属企业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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