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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4〕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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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规范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含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以下统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第三条 市政府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者。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对国有资产及其运营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 根据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权利、责任、义务相结合的要求,市级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按照“决策、运营、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进行。
?(一)决策层次
?成立市国资委,作为全市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依法行使对全市国有资产的管理权、投资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以及政府建设资金筹措、管理的决策权。
?市国资委通过全体会议进行决策。
?(二)运营层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授权经营范围内从事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授权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三)监督层次
?成立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国资办”),受市国资委委托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拟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和经营计划,报国资委批准后实施,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考核,并据此提出奖惩意见,报国资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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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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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整合存量资源和资产,促进经济发展。
?(四)以产权为纽带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本的来源:
?(一)政府注入资本金;
?(二)存量国有资产的无偿划拨;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四)政府债权或股权的划转;
?(五)国有资产收益的再投资;
?(六)政府批准的其他来源。
?第七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外,出资人不得抽回。
?第八条 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遵循政企分开的原则,凡与政府部门脱钩的国有企业及其国有股权,应划拨或委托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政府职能部门不再代行出资者职能。
?第四章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与义务
?第九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
?(一)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对公痉⑿姓??岢龇桨福?
?(三)对其投资企业按出资额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资产收益权;
?(四)按产权关系决定或参与其投资企业的组织结构调整、资产重组、企业公司制改造、股权变动等;
?(五)依法收取投资收益;
?(六)享有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义务:
?(一)完成公司投融资计划和责任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三)接受市国资委指派的财务总监的监督;
?(四)接受市国资委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奖惩;
?(五)承担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第五章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会计法》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列事项,必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三)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投融资、经营、财务计划)以及收购、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和股权转让涉及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事项;
?(四)从事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的投资活动;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协议转让国有资产产权(股权)、资产置换等事项;
?(七)为非国有企业提供的财产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八)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标竞价等市场机制运作。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执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按照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效益工资三者相结合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的职责是根据市国资委的要求,对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进行“过程监督”,维护出资者权益。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由市审计局依法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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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考核奖惩办法,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经营者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国有资产经营业绩、保值增值情况、资产质量、收益状况、投融资计划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和监督工作由市国资办负责,考核结果及其奖惩报国资委审定。经营考核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经营业绩考核以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需经费从收取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列支。
?第七章 国有资产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
?(二)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
?(三)剩余可供分配利润的30%上缴市财政,纳入市级财政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预算管理,用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本金再注入等。
?第二十条 经市国资委批准用于公司再投资的国有资产收益,作增加国有资本处理。
?第八章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违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应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使用不正当手段压低资产评估价值;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折股或者无偿处置、量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赊账经营等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产出资者权益;
?(五)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或者拖延应缴国有资产收益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公司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属县、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