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爱卫会芜湖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5〕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爱卫会制定的《芜湖市除四害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
芜湖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二oo五年八月)
第一条为消除有害生物(老鼠、蚊子、苍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的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除“四害”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
?第三条各级政府负责组织除“四害”活动,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除“四害”规划,使除“四害”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
?第四条除“四害”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防范和杀灭“四害”。
?第五条除“四害”应当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毒杀等综合防治措施。
?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镇)区改造,应同时规划建设防治“四害”的卫生基础设施。
?申请营业的餐饮业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符合“四害”防范要求。
?第六条在各级爱卫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除“四害”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七条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市区“四害”密度的监测工作。
?第八条除“四害”活动采取统一组织灭杀和单位、居民日常灭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统一组织灭杀“四害”的活动由各级爱卫会组织;单位和居民日常灭杀“四害”的活动以自主行为为主。
?第九条市区除“四害”的经费投入由下列渠道解决:
?(一)市管道路的下水道、绿化隔离带,公园、绿地、步行街、广场、垃圾场等公共环境所需除“四害”的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范围内的公共环境所需除“四害”的经费,由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三)除本条(一)、(二)项以外的公共环境所需除“四害”经费,由所在区域的区人民政府承担;
?(四)单位、居民户的除“四害”经费自行承担。
?第十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卫生、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负责做好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四害”密度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指标。
?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四害”主要控制指标如下:
?(一)灭鼠
?1.粉迹法每100间房(以15平方米为1间计,下同)阳性粉块数不超过3%;
?2.鼠迹法有新鲜鼠迹(鼠洞、鼠粪、鼠咬痕、鼠道)的不超过2%;
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3.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蚊
?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和各种存水容器的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2.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的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三)灭蝇
?1.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的房间数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场所不得有蝇;
?2.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四)灭蟑
?1.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的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2.活蟑螂卵鞘的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3.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三条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必须经市爱卫会核准后,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使用、销售符合国家规定的杀鼠剂(指毒饵、粘鼠板、粘鼠胶、毒饵蜡块和杀鼠剂母液、毒粉等半成品)。
?城区“杀鼠剂经营资格”的审核由市爱卫会核准,农村“杀鼠剂经营资格”的审核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凡在本市生产杀鼠剂、卫生杀虫剂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及有关要求,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及《卫生杀虫剂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杀鼠剂及卫生杀虫剂。
?因全市统一除“四害”工作需要,市爱卫会可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确定有分装能力的相关企业分装现配现用杀鼠剂和卫生杀虫剂。分装企业购买的杀鼠剂、卫生杀虫剂母粉、
母液必须是合法企业的产品。现配现用杀鼠剂和卫生杀虫剂不得进入市场流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设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中选拔担任。除“四害”监督员由市爱卫会任命并发给证件。
?除“四害”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依据本规定对辖区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除“四害”检查员工作。
?第十六条街道和镇(乡)爱卫会设除“四害”检查员。除“四害”检查员由街道、镇(乡)爱卫会从本级机构工作人员中选拔担任。除“四害”检查员由县(区)爱卫会任命。
除“四害”检查员在除“四害”监督员指导下,检查、督促本地区单位和居民的除“四害”工作。
?第十七条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的证件由市爱卫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向受检单位或个人了解除“四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及监测“四害”密度,受检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出示证件。
?第十九条对除“四害”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爱卫会或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阻碍检查或危及检查人员人身安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行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者,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农村的农田灭鼠由农业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