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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电子政务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电子政务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迳与市信息产业局联系。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佛山市电子政务数字证书和
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完善办公自动化工作流程,规范电子公文收发管理,明确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字证书是由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数字证书认证机构签发的,用于网络通讯中识别通讯各方身份信息的一系列数据。
第三条电子印章是应用数字密码技术,结合数字证书和模拟传统实物印章的图形化电子签名,其管理、使用方式类似实物印章且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具有规范实物印章的佛山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等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以及各使用单位的使用人员(以下简称使用人员)。
第二章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基于数字证书的身份认证是登陆使用单位的电子政务系统所必需的安全措施。
第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佛山市直属使用单位的电子政务数字证书的管理,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各级使用单位的电子政务数字证书的管理。
第七条申领数字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领数字证书的理由和拟使用的单位或人员资料。
第八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数字证书申请进行审查,经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数字证书认证机构负责制作数字证书。相关制作、使用费用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
第九条数字证书制作完成后,由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申请使用单位或人员发出数字证书领取通知,由申请使用单位或人员指派专人领取。
第十条使用单位或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数字证书,证书一律不得转借或转用,确保数字证书的安全,因转借或转用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证书所有人负责。
第十一条数字证书不再使用的,数字证书所有人应交还原数字证书。
第十二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对数字证书使用情况进行审查,有权收回超出本办法适用范围或闲置的数字证书。
第十三条数字证书应按保密设备妥善保管,数字证书遗失的,应立即报告信息化主管部门。需重新申领的,按照申领程序重新申请更换。因使用人员自身原因导致数字证书丢失,并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电子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电子印章主要用于使用单位之间的公文交换等电子政务应用系统。
第十五条电子印章是在电子公文上使用的签名印章,在接收到公文前,应验证公文电子印章的合法性。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在电子公文中加盖电子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该电子公文的打印稿、复印稿或经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不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电子印章的制作式样和标准,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执行。使用的电子印章由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可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电子印章申请,并提交纸质印模。信息化主管部门完成电子印章制作后,将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电子印章。相关制作、使用费用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的电子印章应等同于实物印章管理,由负责保密工作的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不得带离办公室。
第二十条由于使用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电子印章不再使用的,使用单位须向信息化主管部门交回电子印章。
第二十一条电子印章因损坏、遗失等原因不能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将损坏的电子印章交回信息化主管部门,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制作电子印章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