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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07)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舟山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提高出庭应诉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参加本机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级行政机关包括:
(一)各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市、县(区)政府直属部门;
(三)受市、县(区)政府或市、县(区)政府直属部门直接管理的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发生的下列行政诉讼案件,机关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本机关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20人以上集团行政诉讼案件或其他对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行政赔偿诉讼案件;
(四)人民法院建议出庭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机关行政首长确有正当事由无法出庭应诉的,应事先向人民法院作出说明,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可委托本机关副职领导出庭应诉。
第六条市、县(区)政府直属部门(或其他组织)以市、县(区)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其行政首长应当以政府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应诉。
第七条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应当尊重法庭,遵守法庭纪律,按时出庭应诉,做到言行文明,举止端庄,树立和维护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市政府实行行政诉讼应诉备案制度。各县(区)政府及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收到下列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文书复印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一)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或行政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
(二)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判决书或行政裁定书。
第九条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终结后,本机关法制机构应将案卷材料装订成册,以备查用。对败诉案件,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撰写结案报告,送本机关行政首长审阅。
第十条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对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庭应诉的,按依法行政考核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