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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已废止)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04 生效日期: 1998-11-04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州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市辖县、市)内从事旅游经营服务和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旅游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全市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计划部门编制全市旅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旅游资源的普查,编制全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三)负责全市旅游业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开拓国际国内旅游市场;
(五)按规定审查、审批旅行社、旅游定点单位和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管理导游人员;
(六)组织指导旅游业管理人员和导游的教育培训及旅游从业人员技术业务等级评定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旅游安全工作;
(八)受理旅游者的投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九)承担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旅游业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及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其职责范围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宏观指导下,负责本区域的旅游业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展旅游业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保证优质服务。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制定《杭州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制订本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第八条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依法开发、体现特色、合理利用、科学保护”的原则,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鼓励发展休闲度假旅游、会展旅游、商贸旅游、生态旅游、民俗旅游等多种旅游,丰富旅游活动的文化内涵,促进“行、吃、住、游、购、娱”旅游六要素的整体协调发展。
第十条鼓励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多种经济成份参与杭州旅游业的开发经营,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旅游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和支持外地企业来杭投资旅游业;鼓励外商投资旅游景点项目;鼓励本市企业生产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并在技术改
造、新产品研制、对外促销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章旅游经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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