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2]165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卫生系统行业管理,积极推进乡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乡镇卫生院实行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垂直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指导意见》精神,尽快将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上划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
二、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上划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后,要认真执行《指导意见》的规定,确保乡镇卫生院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开展。
三、此项工作要在2002年11月底前全部结束。请各市(地)、县人民政府将上划情况报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