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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已废止)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02 生效日期: 1993-03-02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2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2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1993年3月2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议案的提出
第三章审议
第四章通过
第五章颁布、生效与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进行科学论证。
第二章议案的提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
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随附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宗旨、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依据;
(二)该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有关方面对该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原则性分歧意见以及协调结果;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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