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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3 生效日期: 2003-07-23
发布部门: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宿政办发〔2003〕8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宿迁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宿迁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产权市场,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产权,是指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拥有的财产权利,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用国有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而拥有的财产权利。
 本规定所称国有产权交易,是指有偿出让或者受让国有产权的行为。国有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兼并、拍卖、出售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对全市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有产权交易的规章制度;
 (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和终止,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三)审查和批准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国有产权交易的申请;
 (四)依法处理国有产权交易中的争议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市监察部门、经济综合部门、体制改革部门和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共同培育建设和监督管理产权市场。
 第五条国有产权交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
 第六条成立产权交易机构需报经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不设产权交易机构。
 受产权交易机构委托,从事公物拍卖的机构,可以承担部分国有产权交易中的拍卖业务。
 第七条设立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与从事产权交易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有10名以上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专业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由省财政部门颁发《产权交易机构资格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人事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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