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6〕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建设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快建设大城市的步伐,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清河区、清浦区范围内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私人住宅建设),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统一收费。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所有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建指挥部办公室收费中心(以下简称城建收费中心)集中缴纳。未按规定缴费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减免的,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证照相关手续。
城建收费中心实行集中统一收费后,原收费单位实行零收费。原收费单位委托城建收费中心集中领取财政票据、集中收费,由物价部门负责换发统一的收费许可证。具体的收费项目是指省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的涉及建设工程的各种规费,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具体项目见附件)。
第四条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办法如下:
(一)配套费征收标准
1、住宅类: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
2、生产性建设工程,按20元/m2收取配套费。生产性建设工程指用于工业生产的厂房,不含为生产服务的办公、科研、食堂等辅助设施;
3、营业用房建设工程,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营业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宾馆、招待所、服务性设施、文化娱乐设施、金融设施及住宅区内的营业用房;
4、行政办公和其他建设工程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其他用房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用房等;
5、临时性建设工程按30元/m2收取配套费。
(二)配套费减免规定
1、凡符合下列之一情形的建设项目,可免缴配套费:
(1)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梁、航道、雨污水管网、排水河渠闸(泵)站、公交场站、路灯、园林绿化、环卫设施、码头,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电、邮政、公路、铁路、公共地下人防工程、通讯工程、供热工程、居民燃气供应工程、污水处理工程;
(2)由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
(3)国防军事设施:用于军事目的的工程建设及部队相关的办公用房,军官、士兵集体宿舍,仓库等军队营房;
(4)教育设施:用于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公办中小学新建、翻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教职工宿舍和学生公寓除外);
(5)文化设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影剧院、新华书店、文化广场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
(6)民政福利设施:兴办非盈利性质的养老院、社会福利院、收容遣送站等;
(7)每年经市政府确认的重点扶持企业的技改项目(绿卡工程);
(8)每个社区居委会在所辖社区内自建或自购办公、活动用房,在200m2内建筑面积免收或抵冲配套费。
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适当减免配套费:
(1)教育设施: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技校(含职业中学)、幼儿园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及其配套设施一律按50%收取。建设学生公寓及教工集体宿舍按50%收取。
(2)部队建设的军官家属宿舍按60%收取(生产、经营性项目全额缴纳);
(3)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根据年度批准计划,以实际投资额和开工面积,按50%收取配套费;
(4)市属、区属医疗单位(不包括企事业单位内部医院)的医疗及附属用房按50%收取;
(5)经规划局审批的中高层和高层建设项目,1-6层全额缴费,7-9层按50%收取配套费,10层以上按30%收取配套费;
(6)在土地挂牌出让时,出让条件中明确要求建设的回迁安置房,经房管局测绘审核后,建筑面积在75m2以下的普通住宅,按30%返还配套费。
第五条其他规费的征收办法
(一)经市政府确认的绿卡重点技改项目收费按绿卡项目减免有关规费的规定执行;
(二)其他规费一律按国家、省、市规定标准依法足额征收;如情况特殊确需减免的,按标准先征后返,市城建指挥部每月集中研究一次,市城建办按审批意见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足规费,一经发现,除责令限期补缴规费外,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严肃查处,相关部门停发建设证照手续,停批其他建设项目。
对于超出申报时给定容积率的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会同城建办进行查处,并对容积率增大导致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的规费进行补征。
第七条对于已享受本规定第五条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擅自改变用途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按当初标准足额补征相关规费。
第八条 由市财政局会同城建办以2002-2004年三年收取建设规费的平均数为基数,每年从收取规费超过此基数总额中按30%的比例划转为城市建设资金。
第九条严格规费减免审批手续。凡符合减免条件的项目,由城建办对照文件规定,严格办理,并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检查。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有的市区建设项目收费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
淮安市城市建设项目收费一览表
序号项目名称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范围)收费依据
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元/m2市区为105(其中6元为规划经费)淮政发205号
苏价费286号
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元/m28苏财综153号
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元/m22苏财综69号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元建安工作量1.7%苏价服281号
5工程定额测定费元建安工程量1%苏价房13号
6劳保统筹费元详见文件淮政发93号
7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费元建安工程造价0.6%苏价服328号
8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元拆迁安置费的3%淮价房130号
9利用城建档案资料服务费元/m21.2(含工程档案资料整理、编制保护)苏价涉111号
10城市道路占用费元详见文件淮价房20号
11道路挖掘修复费元详见文件淮价房77号
12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元详见文件苏财综63号
13建筑垃圾处理费元/m3或元/吨7.5或5淮政发223号
14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元/m2七层以下(含七层)2.30,八层以上(含八层)0.70苏价工422号
15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元/套住宅80,非住宅等 详见文件苏价服221号
16人防易地建设费元/m2十层以上建筑底面积2600,其他建筑面积52苏政办发140号
17规划技术资料服务费元/m21苏价房374号
18价格认证费元/m22苏价费167号
19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建设费1-6号详见文件淮政发141号
20建筑物竣工测量元/幢2000建筑竣工验收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94号
21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详见文件淮政发56号
22土地用途变更费元/m22市区(不含淮阴、楚州)苏价房224号
23土地登记费元/m2详见文件苏价房134号
24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元/m2详见文件市区(不含淮阴、楚州)苏价涉155号
25土寺荒芜费(闲置)元/亩详见文件淮价费24号
26土地复垦保证金元/亩2000苏价房12号
27新菜田建设费元/亩10000苏政办发137号 苏财综92号
28征地包干服务费元详见文件征地单位苏价房319号
29临时用地管理费元/m2国家集体建设用地1-1.5,经营临时用地2-3苏价涉155号
30国有土地年租金元/m2江苏省国有土地年租金最低保护价收取标准将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权出租或用于经营的单位个人苏政办发50号
31耕地开垦费元/m2占用非基本农田5 占用基本农7苏政发87号
32土地评估费元详见文件出让、拍卖土地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苏价房296号
33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元/m2详见文件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淮价服131号
34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清河、清浦区按征地费用的1.4%,其它2%苏价服281号苏财综145号
35土地出让业务费出让金中提取2%苏价涉155号
36非农业用地有偿使用费元/m20.2市区(不含淮阴、楚州)苏价涉155号
37农业重点开发建设基金元/亩1600代省收苏政办发62号
200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