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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考核分配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31 生效日期: 2005-10-31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考核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经营者,是指由无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及其他有关人员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各资产经营公司(产业集团)经营者年薪收入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考核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特点,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和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考核方式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和实施监管企业经营者年薪的考核和分配工作。
  第五条建立健全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以工作目标考核为手段的监管企业经营者考核体系。根据科学分类的原则,按照企业资产经营的属性和特点,按以下方法进行分类:
  a类企业:以面向市场经营为主的竞争性工业类企业。重点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经营业绩、企业改革工作和企业内部建设等指标;
  b类企业: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从事新闻报道为主的传媒类企业。重点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政策宣传、新闻报道、舆论导向、企业经营业绩、企业改革工作和企业内部建设等指标;
  c类企业:以市政建设投资、提供公共产品为主的投融资企业。重点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城市建设重点项目、企业经营业绩、企业改革工作和企业内部建设等指标;
  d类企业:以面向市场经营为主的竞争性宾馆服务类企业。重点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经营业绩、企业改革工作和企业内部建设等指标。
  e类企业:以面向市场经营为主的竞争性金融类企业。重点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经营业绩、企业改革工作和企业内部建设等指标。
  f类企业:以资产或产权管理为主的资产管理类企业。重点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管理、国有资产产权收益和企业内部建设等指标;
  第六条签订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实行工作目标考核。每年年初,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经营者签订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期限;
  (四)权利和义务;
  (五)考核与奖惩;
  (六)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工作目标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完成额、营业收入。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资产经营属性和特点,按照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发展情况、经营责任、工作重点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在《监管企业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中加以明确。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八条市国资委建立对企业运营状态的预警机制,实施动态监督。
  (一)监管企业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的指标,列入监管企业财务快报附表每月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进行动态跟踪。
  (二)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事项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建立必要的预警制度。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等手段加强过程监督,对营运中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通知单,提醒企业重视,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九条加强审计监督,提高资产质量。监管企业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期末或经营者任期届满,由市国资委负责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监管企业的财务决算数据进行审计。
  第十条监管企业经营者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对企业年度或任期内的经营发展情况和工作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分析并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经营者年度和任期总结分析报告的格式与主要内容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核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经营者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结果,对企业经营者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经营者工作目标考核与奖惩意见。并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及时反馈监管企业及经营者。
  第十二条建立经营责任追溯制度。对企业经营者任职期间发生的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审计结果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章年薪计算
  第十三条年薪收入的构成
  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目标考核年薪和特别嘉奖四部分构成。
  1、基本年薪:是指担任现职岗位的劳动报酬。它根据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和市区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以及企业净资产规模确定。即:
  基本年薪=(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市区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2×岗位系数
  (1)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是指本企业按在岗职工(不包括企业经营层人员)当年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计算的平均工资额。
  (2)市区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根据市统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的当年市区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确定。
  (3)岗位系数:是指根据企业当年净资产规模而确定的系数(见表一)。
  表一:
  
企业岗位系数确定表
  单位:亿元
  净资产总额
  
岗位系数
  
a类
  
b类
  
c类
  
d类
  
e类
  
f类
  
a>20
  
6.8
  
6.5
  
7.5
  
6.5
  
6
  
5.4
  
10<a≤20
  
6.5
  
6.0
  
6.5
  
6.0
  
5.6
  
5.0
  
5<a≤10
  
6.2
  
5.5
  
6.0
  
5.5
  
5.2
  
4.6
  
a≤5
  
6.0
  
5.0
  
5.0
  
5.2
  
4.8  
4.2
  
  2、绩效年薪:是指企业在当年净资产实现增值的条件下所取得的劳动报酬。它是根据企业当年净资产增值净额和相应的绩效年薪系数,采用超额累进的办法而计算的金额。
  即:绩效年薪=当年净资产增值净额×绩效年薪超额累进系数
  (竞争性宾馆服务类企业按经营性增值净额与绩效年薪系数计算)
  表二:
  
企业绩效年薪超额累进系数表  
单位:万元、‰
  净资产增值额
  
绩效年薪超额累进系数
  
a类
  
b类
  
c类
  
d类
  
e类
  
f类
  
≤5,000
  
4.0
  
2.5
  
2.5
  
3.5
  
3.5
  
2.5
  
5,000~10,000
  
(含10,000)
  
4.1
  
3.0
  
3.2
  
3.6
  
3.6
  
2.7
  
>10,000
  
4.2
  
3.5
  
3.8
  
3.7
  
3.7
  
2.8
  
  
  3、目标考核年薪:是指对企业《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中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当年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的奖励。其中: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的项数和权重按照企业的经营特点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中确定,考核分值总分为100分。
  目标考核年薪=基本年薪实际兑现额×目标考核分值/100
  4、特别嘉奖:企业当年实现下列目标之一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特别嘉奖:
  (1)获得国家级荣誉或称号的;
  (2)年度综合素质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
  (3)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有突出贡献的。
  第五章年薪兑现
  第十四条监管企业经营者年薪的兑现
  (一)基本年薪由监管企业根据上年度核定的基本年薪额按月平均计算发放,列入企业工资总额,年度考核时结算。
  (二)绩效年薪和目标考核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其余40%延期支付。
  (三)特别嘉奖于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
  第十五条企业经营者在任期内每年延期支付的年薪部分,三年后予以逐年兑现。如企业经营者离任,则根据离任审计确认的结果,于6个月内一并兑现。
  第六章风险责任
  第十六条企业经营者必须承担下列风险责任:
  (一)企业当年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目标的,按其减值的比例计算扣减基本年薪。
  (二)企业营业收入目标虽已完成,但应收帐款增幅高于营业收入增幅的,也应按高于的比例计算扣减绩效年薪。
  (三)企业当年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产权收益的,只得基本年薪。
  (四)凡本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低于的比例扣减其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
  1、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其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水平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的。
  2、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其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水平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企业工资增长下线的。
  (五)凡当年企业未按规定依法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年薪应按缴纳不足的比例相应扣减;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的基本年薪可减半执行。
  (六)企业经营者在任职期内发生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除对延期支付收缴外,保留追溯处罚的权利。
  (七)目标责任书中的其他风险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视其情节严重程度扣减企业经营者及相关领导人员的年薪。
  第十八条企业经营者及相关领导人员年度综合素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扣减相关领导人员的年薪。
  第十九条企业经营者及相关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扣减企业经营者及相关领导人员的年薪。情节特别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锡政发229号无锡市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年薪收入考核分配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考核分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二: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考核分配暂行办法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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