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无锡”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5〕17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中国无锡”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国无锡”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中国无锡”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和有效,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视频、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服务的枢纽,是各市(县)和各区(以下简称各地)、市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政府信息的总平台。
第四条各地、各单位建立的网站,即“中国无锡”政府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其信息发布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编辑部(以下简称编辑部)依据本办法对门户网站的信息实施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信息采集
第六条门户网站以公开政务信息为主,重点公开政府管理规范,社会发展规划,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政府机构和人事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各地、各单位、新闻媒体及其它渠道。
第八条门户网站重点栏目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部门负责制,责任分工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02〕1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地、各单位的信息采集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确保信息全面、准确、及时。
第十条各地、各单位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信息,可根据各自的权限,通过“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管理系统在线发布。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或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把电子文档报送到编辑部,由编辑部代为发布。
第十一条编辑部负责对各地、各单位信息发布工作的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记录信息发布情况,作为定期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信息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