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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一届省运会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1 生效日期: 2005-05-1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牡政办发〔2005〕12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一届省运会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第十一届省运会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第十一届省运会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第十一届省运会社会捐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牡丹江市体育总会是接受第十一届省运会社会捐赠的唯一机构,具体捐赠业务由省运会筹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未经省运会筹委会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第十一届省运会名义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
第四条 省运会筹委会对捐赠第十一届省运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待遇。根据捐赠额的大小,经捐赠人同意,分别在开幕式、闭幕式的冠名权、各单项赛事的冠名权、主要场地的广告权、商品的冠名权、主会场贵宾室的使用权、指定商品销售权、各赛场的座位权、企业形象的展示权等方面给予安排使用,并提供优厚回报;在主席台的位置、参与颁奖、功德榜上留名等方面提供优越条件。也可根据捐赠企业需求情况协商具体办法。
第五条 省运会筹委会办公室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六条 第十一届省运会捐赠工作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项使用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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