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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2 生效日期: 2007-04-1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鹤政办发〔2007〕11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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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草在本行政区域内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和农业经济安全,提高我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黑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各级植物检疫植物保护站具体履行植物检疫职责。铁路、交通、邮政、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执行国家《植物检疫条例》,支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繁殖、营销、运输、邮寄、贮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包括:植物的种子、果树类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植物产品:粮食类、薯类、饲料、水果类、花卉类、蔬菜类、中药材类、食用菌类、草类、绿肥;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填充物等。?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依法进驻车站、港口、邮政等部门及仓贮场所实施检疫。?
 第五条植物检疫实行报检制度。凡选育、生产、经营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从事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批发经营、运输的,必须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报检。有关单位要选定专人为植物检疫报检员从事报检工作,经植物检疫部门对其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植物检疫报检员证。?
 第六条对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必须实施产地检疫,经产地检疫合格后颁发植物检疫合格证。各种子繁育单位和个人在新建繁种基地选址之前必须征得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意见。
第七条凡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无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都必须经过检疫,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的,在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经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对可能被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应施检疫,已被污染的责令申请检疫的单位和个人按植物检疫有关规定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申请检疫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八条植物检疫机构对外地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要查验调运检疫证书并有权进行复查,没有调运检疫证书的必须进行检疫。?
第九条铁路、交通运输、航运、邮政等部门必须对所承运、收寄的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没有植物检疫证书的不予承运、收寄。交通稽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有关法规的要求,对于使用汽车、农用运输车运载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要严格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货、证不符的要立即通知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及时处理。?
第十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要定期进行疫情普查,并发布疫情公告。在发生疫情的地方,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可派人进入当地公路收费站、木材检查站及道路联合检查站,执行植物检疫,严禁私自放行。发生特大疫情的,当地政府要及时报省政府批准,划定疫区,必要时可以设立专门植物检疫检查站。?
第十一条植物检疫费的收缴和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使用财政票据。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二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当事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款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用途,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以上或货值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七)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除害处理,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货值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六)、(七)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第十三条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直接管理该植物检疫机构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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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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