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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党政机关补充工勤人员暂行办法
鸡政发〔2006〕19号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乡(镇)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工勤事业编制限额内补充工勤人员。
第三条党政机关补充工勤人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机制”。原工勤编制按照“空一收一”、“走一减一”原则调整为工勤岗位控制数;新补充工勤人员一律面向社会招聘,实行聘用合同管理,不列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
第四条按照“养事不养人”原则,财政部门依据各单位原工勤人员在编在岗情况和工勤岗位控制数为用人单位核定工勤人员经费标准,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第五条聘用单位要成立专门的聘用工作组织机构。一般由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市直及六区党政机关补充工勤人员聘用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县(市)及所属乡(镇)党政机关补充工勤人员聘用工作由县(市)人事局负责,县(市)补充工勤人员聘用工作情况要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二章聘用条件
第七条机关工勤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聘用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知识和工作技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八条补充工勤人员聘用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聘用单位制定工作方案,报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聘用单位公布空缺岗位、聘用人员条件、聘用对象和范围、聘期工资待遇等事项;
(三)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报名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用人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受聘人选;
(六)在用人单位内部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七)聘用单位行政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八)进行合同鉴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九条聘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聘用关系、权利义务的有效协议。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一份。
第十条聘用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聘用岗位与工作内容及职责;
(二)聘用合同期限;
(三)劳动保护与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与保险福利待遇;
(五)工作纪律;
(六)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争议和申诉处理;
(十)合同的鉴证。
第十一条聘用期限内,经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到人事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聘用期限内,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交人才市场管理。
第十三条聘用期满后,合同自行终止。如本人申请、岗位需要、主管部门同意、考核合格后,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聘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工资及待遇
第十五条聘期内受聘工勤人员根据聘用合同内容及相关规定,依法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受聘工勤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鸡西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聘用工勤人员岗位分普通工人岗位和技术工人岗位。其工资待遇参照原工勤人员相应的工资水平,由用人单位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原工勤人员工资水平。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适时做相应调整。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市、县(市)区、乡(镇)党政机关(包括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新增工勤人员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