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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奖励基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表彰激励先进,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奖励基金,是指市政府为奖励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奖励基金的来源由市级财政从全市行政执法罚没款收入中提出。奖励基金专立帐户,专款专用。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行政执法奖励基金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主管市长、市政府法制办、行政监察局和人事局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奖励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一)获得国务院或省政府授予的行政执法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称号的;
(二)获得市政府授予的行政执法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称号的;
(三)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法制工作者;
(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行政执法人员;
(五)在专项执法中见义勇为或有突出事迹的;
(六)政府法制理论研究成果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
第六条对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在每年初向市政府行政执法奖励基金办公室推荐申报,奖励基金办公室经审核无误后给予奖励。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在晋职、调资上应给予优先,是国家公务员的,在年终考核中可评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奖励基金应专款专用,如有下列情行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利用奖励基金拉关系弄虚作假的;
(二)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奖励物资或资金的;
(三)对应给予奖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刁难、勒卡,索取、
收受财物的。
第八条奖励基金的使用,应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和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本办法由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应用解
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