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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人检举揭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活动,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向文化、公安、工商和通信管理机关揭发、检举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适用本办法奖励: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
(二)违反国家法规、规章规定,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的;
(三)违反国家法规、规章规定,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
(四)违反国家法规、规章规定,未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备份、未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违反国家法规、规章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
(六)经营者违反国家法规、规章规定,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的;
(七)经营者违反国家法规、规章规定,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超范围经营的;
(八)未按规定在场所内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口头、信函、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违法活动。
以口头、电话形式举报的,受理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举报人宣读,在核实后由举报人签字;特殊情况下举报人不能签字的,应由两名受理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当按照保密要求给予保密。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受理机关管辖的,受理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其向有权管辖的机关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自已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并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设定秘密联系方式或身份确定方式。
第五条 同一案件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照单人举报标准给予奖励,奖金按照举报人数平均分配;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举报的先后以举报受理时间为准。
第六条 颁发给举报人的奖金金额按照’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的下列情形确定:
(一)举报人仅提供违法行为线索而未提供具体证据的,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后,按照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颁发奖金;
(二)举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说明举报事实,且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的,按照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颁发奖金;
(三)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可以不受上述奖金数额限制。
第七条 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在案件查办终结及有关罚没款项收缴完毕后的10日内告知举报人,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提出奖励建议,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附后),提出奖励对象、奖励方式、奖金额度并注明有关事项,上报受理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
《举报奖励审批表》作为奖金支付和领取凭证,须经执法机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有两名以上经办人签字。
受理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受理人员应当在10日内将举报记录、查处情况、举报人联系方式连同《举报奖励审批表》转北京市文化局,由北京市文化局向举报人颁发奖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北京市文化局代扣代缴。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领取奖金的通知之日起9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领取资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会动放弃。
第九条 举报奖金应当依法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受理人员、执法人员对举报人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举报内容、获奖情况等应当保密。因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情况的,视情节依法给与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伪造、变造举报记录、查处情况、《举报奖励审批表》等文件,骗取奖金的,由该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或者受执法机关委托的工作人员在检查、暗访时发现的违法活动,不属于举报内容,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