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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6 生效日期: 2006-04-06
发布部门: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文件
四政发〔2006〕7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内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


四平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市区居民的医疗需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1号),结合我市的客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未参加或没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市区居民。
(一)50周岁以下人员可以以个体形式参保。
(二)5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必须以社区、团体为单位参加,并满足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人员与50周岁以下人员参加比例为1:5的条件(6个人为一个小组)。如一名50周岁以下人员退保,50周岁以上人员,男需一次性缴足30年保险费、女需一次性缴足25年保险费后可继续享受待遇,缴费年限到期后继续缴费。
(三)市区居民患尿毒症及透析、各种血液疾病、各种恶性肿瘤、各种器官移植及术后、精神障碍、动脉搭桥、动脉支架及介入治疗,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开展初期暂不纳入参保范围,经查实已纳入的将令其退保且医疗费不予报销,保险金不予返还。
第三条 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只建住院统筹基金,不设立个人账户。每年12月25日前,每人每年一次性暂定缴纳240元的医疗保险费,不计缴费年限,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相关待遇,欠费期间不享受相关待遇。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补足欠费及日2‰滞纳金,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接续保险关系的,按新参保待遇执行。
第四条 市区居民住院统筹基金,专款专用,纳入财政专户,本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参加市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需符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的要求。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每次住院按下列办法分段计算、偿付。
(一)起付标准:市本级起付标准为350元,转往异地及急诊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下部分为个人负担。
(二)市本级统筹区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5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55%;
2、5001元至10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65%;
3、10000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75%。市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15000元。
(三)转往外埠医疗机构及急诊住院治疗的,自负比例上浮10%。
第七条 参保人员就医时,持医疗保险证、医疗手册自主选择到四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自己支付起付金、个人负担比例和自费部分,报销部分由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结算。
第八条 本市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患者可由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单,参保人持转诊单及相关诊断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到上级外转约定医疗机构就医。未办理转诊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九条 参保人员发生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3日内(节假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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