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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净月潭、南湖水体功能分类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05 生效日期: 1996-12-05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6〕8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净月潭、南湖水体功能分类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净月潭、南湖水体功能分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净月潭、南湖水体功能分类的规定
一、为防治净月潭、南湖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主要江河水域功能分类》,制定本规定。
二、净月潭水体为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景观、娱乐用水水体,水质按照国家《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l2941—91)a类标准执行。
三、南湖水体为一般景观、娱乐用水水体,水质按照国家《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l2941—91)c类标准执行。
四、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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