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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特困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2 生效日期: 2008-07-02
发布部门: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定政办发52号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特困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定西市特困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6月4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定西市特困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救助体系覆盖不到或难以解决的特困人群的基本生活需要,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特困救助实行一次性临时救济。各级政府要对其生活困难通过落实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予以保障。
  第三条特困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就学、就医等特殊需要的原则。
  (二)救助与助学贷款、职工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医疗救助相衔接的原则。
  (三)政府救济、社会救助与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特困救助对象包括考入大学交不起上学费用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医药费存在特殊困难的职工、突遇天灾人祸致贫的特困家庭。
  (一)贫困家庭的大学生是指考入大学本科、交不起学费的城乡低保家庭的大学生;市政府确定的急需专业,本人愿意回来工作,并与市人事局签定协议的贫困大学生。优先解决残疾人家庭和农村二女户家庭。
  (二)医药费存在特殊困难的干部职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大病救助、医疗救助后仍存在特殊困难的职工。
(三)特困家庭是指本市范围内突遇天灾人祸的特别困难家庭。
第三章救助资金筹集
  第五条特困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一)市财政视财力适当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市级房地产开发单位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的捐赠。
  (三)国内外友好人士、海外华侨的捐赠。
  (四)社会各界人士的捐助。
  (五)救助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第四章救助标准
第六条对考入大学本科交不起学费的贫困大学生,是城乡低保家庭的,按第一学年学费的50%给予一次性救助。
  残疾人家庭、农村二女户家庭、单亲家庭子女考入大专和专业技术学校是城乡低保家庭的,按第一学年学费的50%给予一次性救助。
  本市急需专业且愿意回来工作并与市人事局签定协议的交不起学费的贫困大学生在上学期间学费全额资助。  第七条对通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大病救助和医疗救助后,医药费仍存在特殊困难的职工,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救助。
  第八条对突遇天灾人祸致贫的特殊困难家庭,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救助。
第五章救助组织
  第九条成立定西市特困救助委员会。
  (一)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担任,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二)特困救助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决策特困救助事宜。
  (三)特困救助委员会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对特困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审批作出决策。
  第十条市特困救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一)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二)特困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提出救助事宜,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半年向特困救助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
  (三)特困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安排。
第十一条 特困救助相关部门。
(一)市民政局,负责特困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突遇天灾人祸的特殊困难家庭的审查上报工作和国内外友好人士、海外华侨的捐赠,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助。
(二)市财政局,负责特困救助资金的管理、拨付。
(三)市建委,负责接收市级房地产开发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的捐赠资金。
(四)市人事局、市教育局,负责特困大学生救助的审查上报工作。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医药费存在特殊困难的干部职工医疗救助的审查上报工作。
(六)市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人口计生委、市综治办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主动配合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特困救助工作。
            第六章 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二条特困救助资金的申请。需救助对象(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填写《特困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入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学费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及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复印件)或大病救助报销凭证(复印件医疗救助凭证(复印件),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突遇天灾人祸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特困救助资金的审核审批。
  (一)市教育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考入大学本科的贫困大学生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审查后,上报特困救助委员会审批。对残疾人家庭、农村二女户家庭、单亲家庭子女考入大专和专业技术学校是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大学生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审查后,上报特困救助委员会审批。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医药费存在特殊困难的职工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审查后,上报特困救助委员会审批。
  (三)市人事局对本市急需专业且愿意回来工作,并与市人事局签定协议的交不起学费的贫困大学生进行调查、核实审查后,上报特困救助委员会审批。
  (四)市民政局对突遇天灾人祸的特殊困难家庭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审查后,上报特困救助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特困救助资金的拨付发放。
  (一)市财政局设立专户,根据特困救助委员会审批的特困救助金额,及时核拨款项。
  (二)特困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批的人员名单,及时通知领取,被救助对象(或法定监护人)持有效证件到特困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领取。
第七章救助资金的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设立“定西市特困救助资金专户”。市建委负责接受的捐赠资金和市民政局负责接受的捐赠捐助资金缴入“定西市特困救助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 特困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特困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特困救助政策、办理程序及审批人员名单,设立特困救助热线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与咨询。
  第十七条 从事特困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特困救助条件的对象压制不报、无故拖延、不及时上报审批的。
  (二)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享受特困救助的,改变救助资金发放数额的。
  (三)无故不按时发放救助资金的。
  (四)贪污、挪用、克扣救助资金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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