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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立“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专用帐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4-04 生效日期: 1989-04-04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执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开立“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专用帐户”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第  条的规定,在各专业银行总行或其分行设立“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专用帐户”(简称“保证金专用帐户”)。 
  2.经批准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保证金以境内投资者名义存入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保证金专用帐户”。外汇管理部门凭银行入帐通知书批准投资外汇资金汇出。 
  3.境外投资企业汇回利润累计达到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时,开户银行凭外汇管理部门的批件退还保证金给境内投资者。并按开户行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给境内投资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动用“保证金专用帐户”。 
  4.外汇管理部门不定期地对开立“保证金专用帐户”的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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