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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公共场所爱心慈善捐款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政综〔2008〕13号
市政府各直属相关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公共场所爱心慈善捐款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一日
佳木斯市公共场所爱心慈善捐款箱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爱心慈善募捐活动,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宾馆旅店类、公共浴池及理发店类、影剧院舞厅类、体育场馆公园类、展览馆及图书馆类、商场、候诊(车、机)室类等公共场所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场所设立的爱心慈善捐款箱由市民政局统一制作,免费发放,公共场所管理者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爱心慈善捐款箱由合法受赠人在市民政局申领,在公共场所设立后向市民政局备案。其它组织、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自行设立爱心慈善捐款箱。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法受赠人包括:
(一)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组织。
第六条受赠人每月在市民政局监督下开箱取款,并向捐赠人或公共场所管理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款登记造册。
第七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将受赠款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款,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者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