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嘉政办发〔2008〕132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民间老艺人)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的保护,鼓励和支持开展传习活动,促进我市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弘扬,根据《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年)》、《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文明素质提升工程等六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委办〔2006〕17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放对象
(一)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65周岁以上(含)的代表性传承人及嘉兴市民间艺术家;
(二)其他在民族民间艺术传承、发展中有突出贡献且生活困难的民间老艺人;
第三条已经享受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的传承人不在本办法补贴范围之内。
第四条此专项补贴主要用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带徒授艺、培训讲习、整理、保存相关资料和日常生活补助。
第五条发放标准
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
第六条审批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须向所在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另制),并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经同级政府审核、盖章后,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申报名单经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公示并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七条补贴的发放,由所在地文化部门于每年的12月份发放到位。
第八条享受补贴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去世后,其当年补助仍按相应标准全额发放,次年停发。
第九条市级名录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经推荐申报评定为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的,当年未享受省级以上补贴的,其当年市级补贴全额发放。
第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市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在市级文化发展资金中安排。各县(市)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机制,鼓励传统技艺的传习和保护、发展。
第十一条享受补贴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参加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
(二)开展传习活动,带徒授艺,培养新人;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的记录、整理和保护、发展工作;
(四)采取措施,完整地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五)向所在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该保护项目的保护建议,及时反映保护情况。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对补助资金落实和发放情况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发放到人,并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文化局、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享受补贴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履行责任与义务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对丧失补贴条件的,停止补贴。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