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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8〕40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技能人才培养,提高劳动者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技能人才是指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珠海市技术能手”。
第三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评选奖励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由市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教育、国资、经贸、外经贸、总工会等部门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我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工作。
第五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珠海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凡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报参加优秀技能人才评选。
一、已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评选:
(一)职业技能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高难度技术问题或者有绝技绝活、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广东省技术能手称号;
(三)在培养技师、高级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
二、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二等奖”的评选:
(一)职业技能处于市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在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中取得前八名或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中取得前三名;
(三)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在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并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三等奖”的评选:
(一)已取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并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且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二)已获得珠海市技术能手或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者。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上报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上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申报表》;
二、相关的成果证明材料。奖励要有证书;经济效益要有单位证明;科技成果要有科技部门的评价,并提供实物彩色照片。
第九条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初审合格的人员,向社会公示;经公示确定受表彰奖励的优秀技能人才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五章 奖励
第十条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总数不超过20人,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10人。
第十一条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获得者,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50000元;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二等奖”获得者,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30000元;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三等奖”获得者,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0元。
第十二条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优先办理市外户口招工(含农转非招工)或工作关系调入珠海的手续,其配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未婚子女享受随迁待遇。
第十三条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者,可办理《广东省人才居住证》。
第十四条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者,优先推荐申报广东省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和技术能手。
第十五条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者,由珠海市政府授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积极的工资、补贴、奖金激励机制,支持和鼓励企业技能人才不断提升业务及技能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后,不得以同一技术成果重复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评选。
第十九条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后,被发现弄虚作假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金,今后不得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六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