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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府办发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6月30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景德镇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要求,为及时有效解决我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临时生活救助应体现及时、高效、适度、公正。
第二章临时生活救助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从2008年1月起,在全市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施临时救助,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特殊困难。
第五条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是对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一)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四)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临时生活救助对象
第六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户籍在本市辖区内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城乡低保户中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二)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20%的;
(三)因重、大病或遭遇突发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四)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第八条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
第九条对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可按照《景德镇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景德镇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或各县(市、区)制订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章临时生活救助标准
第十条临时救助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制定,并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一年内累计救助最大额度应不超过人均年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六章临时生活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临时生活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按照家庭申请,居(村)委会调查、街道(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15天。
第十二条对突发性灾难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第七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设区市对财政相对困难和临时救助任务较重的下辖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捐助资金纳入临时救助资金专户,专项使用。
第十四条符合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批后,原则上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五条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或专帐,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临时生活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回冒领款物,且取消当年再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
第十八条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br>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下发后,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