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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占用林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0 生效日期: 2008-03-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发布文号: 黑森资[2008]39号
各林管局、林业局,总局驻各林区、林业局专员办,省林科院,鹤北国有林管理分局,长岗实验林场:
  现将《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占用林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日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占用林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占用林地管理工作,提高占用林地审查的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占用林地评审,是指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对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内容进行的综合评定。
  第三条 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为森工总局占用林地评审工作组织管理机构,负责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占用林地专家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建设项目占用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地的专家评审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组织管理
  第五条 凡是占用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地的建设项目,不分建设主体、不论面积大小,都必须进行评审。
  第六条 建设项目占用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地,无专家评审意见,不予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
  第七条 占用林地专家评审工作,以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形式进行。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森工总局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库中的部分专家组成。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占用林地评审时间,自相关申请材料具备评审条件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经评审组织管理机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时间。
第三章 专家资格认定与管理
  第九条 森工总局占用林地评审工作组织管理机构,根据专业、地域分布及年龄结构等,选择符合条件的专家,建立省级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库。
  第十条 占用林地评审专家采用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在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网站公示、认定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入选专家库的条件由森工总局占用林地评审工作组织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制定。
  第十二条 入选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关占用林地专家评审、技术论证工作;
  (二)对被评审的占用林地项目发表个人意见;
  (三)优先参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科技活动;
  (四)参加相关培训等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更新和优化专家库的专家。每届占用林地评审专家聘期为5年。
  第十四条 经推荐、公示、认定后,入选森工总局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库的专家,由森工总局占用林地评审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发放聘书。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组成与管理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在组织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对每个占用林地项目进行评审前,首先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共同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低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专家由评审工作组织管理机构从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人员由评审工作组织管理机构指定,评审委员会的人数不低于5人。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采取回避制,当随机抽取的专家与被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时,应进行更换。与被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评审会。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组织管理机构指定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主持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当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依序由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
第五章 评审内容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应对项目建设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现场查验报告、林木采伐调查设计、恢复森林植被保证措施及其它相关材料进行全面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项目建设是否属于国家或省限制、禁止用地项目;
  (四)项目建设用地选址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
  (五)项目建设占用林地规模是否科学、合理;
  (六)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是否科学、客观、公正、可行;
  (七)项目建设区周边森林资源保护措施是否得当;
  (八)分析评价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九)分析评价项目建设对森工林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占用林地评审工作实行主审专家制,占用林地评审委员会对每个具备评审条件的占用林地项目,指定主审专家。主审专家组织其他有关专家(主审专家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实地勘察,对项目建设占用林地的相关要件进行审阅,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拟占用林地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主审专家组提交的拟占用林地预审报告,组织召开评审会,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关于占用林地情况的汇报、森林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和现场查验报告的汇报、主审专家关于预审意见报告的汇报、项目建设单位针对预审意见的相关说明,并综合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的意见,形成项目建设《拟占用林地专家评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评审意见由出席评审会的评审委员会成员讨论通过,经主任委员签字后生效。当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或评审意见中的部分内容分歧较大时,应进行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成员同意的意见,方可作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需要进行修改完善的占用林地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占用林地方案做出修改和完善,并在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材料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前,对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说明。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形成的《拟占用林地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材料附件,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占用林地专家评审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评审组织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评审组织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复查要求,另行组织其他占用林地评审专家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复查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书面告知复查申请人。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组织占用林地评审的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违规操作,影响评审结果客观公正性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擅自降低评审标准或出具虚假《占用林地专家评审报告》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报送虚假材料或干扰评审工作秩序,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评审委员会有权决定对该项目1年内不予评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黑龙江省拟占用林地预审报告(略)
附件:黑龙江省拟占用林地专家评审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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