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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实施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0 生效日期: 2008-03-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
  去年我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安监[2007]129号)下发后,各县(市)、区局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初步建立了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为认真实施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苏安监(2008)13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2008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检查频次
  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07]96号)及《徐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要求,红色等级企业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其中聘请专家对企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橙色等级企业为主要监督检查企业,每年检查1—2次;蓝色等级企业可作为一般监督检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二、职责分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直接管理企业及部、省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对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的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县(市)、区(含徐州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企业(生产场所)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具体要求
  1.检查前,要根据检查计划和检查内容,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检查中,检查人员要根据检查表的内容和要求,认真查验相关文本资料、台帐记录等,逐项记录检查情况和结论;填写检查记录要清晰、完整;检查记录要交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的,要按规定做相应处理,并及时跟踪复查。
  3.检查结束后,要及时登记检查工作台帐。每次检查和复查记录、行政文书等资料都应保存完整,年终装订成册,并作为企业安全基础台帐保存。
  4.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检查、复查、答复等工作日时, 《徐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相抵触的,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为准。
  5.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局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徐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等级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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