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安监管办[2008]4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号)精神,我局制订了《全省工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认真按照相关安全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要在强化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逐一梳理认定,分类建档,并根据隐患危害及整改难易程度,分别明确督办和责任单位,切实抓好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二、各地可根据本方案中所列的隐患排查治理主要内容,制订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表,组织各类企业对照检查表进行排查。
三、请各地于2008年4月15日前将2008年度工矿企业拟由有关省级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汇总情况报送我局,并请按有关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联系电话:0571-87053085、87053080,传真:87053072,电子邮件:zhu1199@163.com。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