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政[2008]35号
沈阳、鞍山、抚顺、辽阳、盘锦、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政府《关于撤销沈环线陶屯收费站的请示》(沈政〔2008〕6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鞍山市交通走廊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鞍政〔2008〕6号)、抚顺市政府《关于予以审批抚顺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抚政〔2008〕8号)、辽阳市政府《关于迁移蔡庄收费站崔家附属站的请示》(辽市政〔2007〕67号)、葫芦岛市政府《关于延长绥中狗河桥收费站收费期限的请示》(葫政〔2007〕9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绥中狗河桥收费站收费期限暂延至2014年12月31日。2007年底绥中狗河桥收费站银行贷款余额2305万元,由该站收费偿还。
二、同意将蔡庄收费站崔家附属站站址,由原沈环线k148+200公里处迁移至k146+650公里处。迁移后的收费站建设标准以能满足车辆通行需求和便于收费为原则,迁址费用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化分公司承担。
三、同意实施《鞍山市交通走廊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期限暂定5年。
四、同意实施《抚顺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期限暂定10年。
五、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全省道路收费站收费期限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2002〕337号)规定,沈阳市陶屯收费站和盘锦市高家立交桥收费站截止期限均为2007年12月31日,故予以撤销。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