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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4 生效日期: 2008-03-14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08]2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本溪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
  为巩固我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防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违规行为反弹,根据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方案的通知》(辽矿整规发[200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进一步全面清查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对违法违规矿产资源开发行为出现反弹势头的地区进行集中治理整顿;重点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整合的收尾工作,全面检查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一步加强矿政管理,促进矿山开发合理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二、主要任务
  1.继续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和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各县(区)对辖区内矿业开发活动要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查处未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或持过期失效勘查、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或已关闭矿山擅自启封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2.全面清查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测和矿业权年检工作,以煤炭、铁矿资源为重点,对所有矿山企业进行核查。严肃查处采矿权人超越批准矿区范围、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开采,矿业权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3.严肃查处以承包等方式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采)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凡未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变更矿业权主体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对转让方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
  4.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关闭在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检查建立矿山环境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情况,对污染环境、破坏森林植被、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停而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5.严肃查处越权审批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业权审批权限、出让方式等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坚决纠正违反法定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登记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凡持越权审批的勘查或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一律按无证勘查开采进行查处。
  6.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对整合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已下达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整合矿山按要求及时组织相关材料。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采矿权审批法定权限,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整合矿山审批登记发证和被列为整合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注销工作,相关部门同时完成有关证照颁发和原证照注销(吊销)工作。
  三、工作安排此次“回头看”行动从2008年3月1日起至5月31日结束,主要对2005
  年以来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具体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1.清查处理
  阶段(2008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各县(区)要按照“回头看”行动目标任务要求,组建清查小组,对
  本地区矿业开发活动进行全面清查。要重点查处无证勘查、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以及领导批示、上级交办、媒体披露、群众举报、卫星拍片和航空拍片检查等发现的重点问题。对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逐个登记,立案查处,分类梳理,包案到底,处理到位,落实责任部门,明确责任人。对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坚决遏制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势头。根据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在清查处理阶段,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我市开展“回头看”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凡有1个以上县(区)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严重、整顿期间应当关闭矿山无正当理由未予关闭、借整合之机保留应予关闭的矿山、应缴纳费用无正当理由未足额缴纳等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全市的新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各县(区)政府要督促相关部门在3月20日前将清查处理和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经本县(区)“回头看”行动领导小组统一汇总,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小组办公室;4月20日报“回头看”行动书面总结。
  2.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5月1日至5月10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对“回头看”行动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作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研究部署。要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实际,制定当地“回头看”行动工作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明确具体任务,落实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落
  实。
  2.强化协同配合。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建立“回头看”行动目标责任制。
  (1)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项目核准、企事业设定、黄金矿产批准书等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无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未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
  (2)经委:组织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及行业准入制度,限期淘汰能耗高、污染重、资源消耗大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步伐,解决初级产品生产能力过剩问题。
  (3)监察部门:参与有关重大案件查办、督办和重大问题调研。严肃查处有关部门及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和支持包庇非法探矿采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追究政府部门和有关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
  (4)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办,严厉打击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加强对矿产经营中的涉税犯罪案件依法查处;对无证勘查开采、不按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造成破坏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惩处。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权的企业,停止供应其火工器材。
  (5)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具体承担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检查指导矿产资源案件查处和各项措施的落实;组织力量加强调研,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有效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制约机制,从体制上、机制上研究治本之策。
  (6)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水资源进行监督检查,对因采矿、选矿造成水土流失,严重污染水资源或破坏河道的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督促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7)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且已施工的矿产开发者,或因其采矿等经营活动破坏森林植被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督促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符合条件、达到要求的,依法依规补办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对历史遗留问题,由地方政府组织查清事实,作出结论,并责令所有者限期恢复林业生产。
  (8)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市场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检查登记主体是否按核准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及时扣押非法采矿设备和工具,依法及时吊销、注销营业执照;对选(洗)矿厂进行综合清理整顿,凡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责令企业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9)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和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保护,加大监管力度,参与选(洗)矿厂综合清理整顿,对认定为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选(洗)矿厂和矿山坚决予以关闭;制定环保准入管理制度。
  (10)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落实,对不符合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三同时”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对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发现事故隐患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通知公安、工商和电业部门。
  (11)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煤矿生产许可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生产中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煤炭开发利用水平。
  (12)煤炭安全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
  织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察,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检查指导;加强对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综合治理的监察、监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开采煤矿保安煤柱和矿区范围隔离煤柱,特别是对大矿安全生产造成威胁的小煤矿,要责令停产并限期改正,同时函告原发证(照)机关,由原发证(照)机关暂扣相关证(照)。
  (13)电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实施用电监督检查,指导供电部门进行用电检查;加强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不符合安全用电原则的,特别是有重
  要电力负荷企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无证、被吊销或注销矿权的企业停止供电,要做到全部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置,解除供用电关系;依法制止其他单位转供电。
  3.依法严肃查处案件。各县(区)要继续保持打击违法开采的“高压态势”,全面清理、严肃查处和坚决纠正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对2005年9月至2007年底立案查处的矿产开发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复查,查有无遗漏,查处理是否到位。二是对已排查出的矿产违法违规案件线索进行认真梳理,符合立案条件和标准的要予以立案。三是对已立案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进行复查,定性不准的,要予以纠正并重新处理。四是对立案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复查,应予处罚而未处罚的要督促落实。五是对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复查,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刑事责任而未追究的,要督促落实。六是对“回头看”期间发生的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违规案件要从重从快予以处罚。
  4.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区)要针对“回头看”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加强制度建设,构建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要严格执行《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辽国土资发[2007]236号)和《辽宁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辽国土资发[2007]239号),切实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行为。
  5.搞好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广泛利用宣传牌匾、走访座谈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要多渠道、多途径宣传正面典型,曝光重大违法案件,为“回头看”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本溪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附件:本溪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清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统计表(略)
附件:本溪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清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明细表(略)
附件:本溪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本溪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资源工作检查验收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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