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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市区第一批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8 生效日期: 2008-03-1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法字[2008]8号
为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建设,现就市区第一批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棚户区改造范围
  (一)道里区
  1.东起乡政路西侧道路红线,西至规划武威路,南起京哈铁路线,北至埃德蒙顿路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2.东起上江街,西至新城小区东侧,南起工农大街北侧道路红线,北至群力一期拆迁临界线。
  (二)道外区
  1.东起新道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南十五道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滨江站北侧铁路线,北至太古街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2.东起十六道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十五道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兴业街北侧道路红线,北至礼化街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不含哈尔滨第四医院、哈尔滨评剧院、区域内多层住宅楼坐落的区域)。
  3.东起道口四道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道口头道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铸钢街南侧道路红线,北至哈东路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4.东起景阳街,西至八区四巷,南起铁路线,北至南极街围合的区域。
  (三)南岗区
  1.东起何家沟西侧,西至振兴村东侧、养禽厂家属区东侧围墙,南起轮胎厂北侧围墙,北至哈尔滨制药总厂南侧围墙围合的区域。
  2.东起东何家沟西侧、西至轮胎厂东侧围墙,南起振兴村北侧,北至龙橡路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3.东起极乐寺小区西侧、西至哈烟厂东侧围墙,南起哈烟厂北侧围墙,北至滨江铁路线南侧围合的区域。
  (四)香坊区
  1.东起进乡街123号,西至结构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哈阿公路北侧道路红线,北至结构五道街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2.东起军民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通厂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军民街76号住宅楼北侧围墙(不含军民街76号住宅楼),北至哈阿公路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3.东起果园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通天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油坊街北侧道路红线,北至哈尔滨119中学、上号小学、阳光中学南侧围墙围合的区域。
  (五)平房区
  1.东起双拥路西侧道路红线,西至文海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新疆大街北侧道路红线,北至兴建街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不含多层住宅楼)。
  2.东起规划平房南北路西侧道路红线,西至规划平房南北路东侧道路红线,南起江南中环路北侧道路红线,北至滨电路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不含公企单位坐落的区域)。
  3.东起谷丰东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何家沟东侧,南起何家沟北侧,北至洪镜路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4.东起兴建大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哈尔滨飞机制造公司铁路专用线东侧,南起哈尔滨飞机制造公司北侧围墙,北至建文街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六)松北区
  东起糖厂铁路专用线西侧、科技学院西侧围墙,西起松浦水干渠东侧,南起松花江堤北侧,北至规划164路南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以上改造项目的具体范围以规划部门出具的拆迁范围图为准。
  二、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禁止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抵押房产,禁止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正在建设的应当立即拆除。
  三、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之外的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批准,土地、房屋登记,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四、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居民,应按照拆迁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居民,由所在区政府按照市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定补偿安置。
  六、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经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道里区人民政府、道外区人民政府、南岗区人民政府、香坊区人民政府、平房区人民政府、松北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妥善解决辖区内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被拆迁家庭的住房安置问题。
  八、棚户区所在辖区内的公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棚户区拆迁现场治安秩序。
  九、对在棚户区拆迁改造过程中扰乱正常拆迁秩序,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被拆迁人,影响棚户区改造进度的,依法强制拆迁。
  十、道里区人民政府、道外区人民政府、南岗区人民政府、香坊区人民政府、平房区人民政府、松北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拆迁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建设、房产、规划、国土、公安、民政、教育、城管行政执法和市维稳办、信访、监察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工作。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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