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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8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31 生效日期: 2008-03-3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哈安监发[2008]45号
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市直各委、办、局(集团公司):
  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事关民生创建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和省安监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2007年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现就2008年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如: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机械制造、制鞋、化工、铸造、矿山等企业。
  二、申报内容
  根据国家《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职安[2007]20号)要求申报。
  三、申报办法
  (一)区、县(市)所属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私营企业向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申报。
  (二)在开发区注册的企业向所在地区、县(市)安监局申报。
  (三)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市直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向市安监局申报。
  (四)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将申报材料汇总后向市安监局上报审核。
  四、报送要求
  (一)用人单位应按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填报说明》认真填写,不得漏项。
  (二)申报采取文本申报和电子数据申报的方式,申报材料需要电子数据和两份文本申报表。
  (三)申报承诺书需要法定代表本人签字,不得打字或代签。申报内容需打字,不得手写。
  (四)电子数据需与报送的文本一致。
  (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相关材料要求。
  1.附单位地理位置图或厂区平面图;
  2.附本年度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原件)和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复印件);
  3.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
  (2)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申报管理
  (一)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总局《申报通知》和本文要求,对用人单位申报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表格填写有误,将有误的申报表退回所上报的用人单位,进行重新填写,依程序重新申报。
  (二)2007年度申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
  (三)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管理工作进行建档备案,内容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水平和管理状况等,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六、企业摸底主要内容
  各区、县(市)安监局根据所辖区企业实际情况开展职业病危害摸底普查工作,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行业分类、隶属关系、生产基本情况等(详见细表)。
  七、报送时间
  (一)各区、县(市)安监局和市局机关相关处(室),请于2008年4月30日前将摸底汇总表报市安监局纪检监察室。
  (二)各区、县(市)安监局,请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报市安监局纪检监察室。
  (三)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市直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请于2008年6月30日前按本文件要求报送到市安监局纪检监察室。
  八、工作要求
  (一)2008年是国家总局、省安监局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汇总上报的最后一年,6月份是向省局汇总上报职业危害因素申报的最后时限。请各区、县(市)安监部门和市局各相关业务处(室)、监察支队要认真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结合隐患排查和专项检查工作,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摸底和申报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本年度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申报档案,按时完成上报工作。
  (二)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保证申报真实准确,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三)经市安监局审核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四)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企业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申报宣传活动,制定宣传计划,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申报的意义、内容和要求,提高用人单位申报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九、工作措施
  (一)对2007年没有按照国家、省、市要求申报的企业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2008年度没有完成职业危害申报上报和摸底工作,影响我市职业病危害申报汇总报告或发生职业危害(职业中毒)的区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如触犯法律的建议相关部门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三)对2008年没有按时完成申报的企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给予上线行政处罚并限期整改。
  (四)对填报不符合国家要求的限时改整,没有按时限改整上报的企业,根据情节轻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限期整改。
  (五)2008年没有按时完成申报的企业和区、县(市)所属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外还要进行媒体曝光。
  电子表获取网站:哈尔滨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网址:www.hrbaq.gov.cn
  电子数据申报信箱:hajzyws@sohu.com
  联系人:于媛媛孙毅
  联系电话:86772448 附件:哈尔滨市企业基本情况普查表(略)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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