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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东北地区玉米收购执行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31 生效日期: 2008-03-3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黑粮农字[2008]41号
各行署、市、县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
  现将《国家粮食局关于东北地区玉米收购执行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发[2008]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承担中央储备和国家临时储存玉米收购的市、县,要立即将此文件转发至有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同时要做好政策宣传,加快政策性玉米收购进度,满足农民变现及备春耕生产需要。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家粮食局关于东北地区玉米收购执行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等省(区)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做好中央储备玉米和国家临时储存玉米的收购验质工作,现就玉米收购验质工作中执行国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现行《玉米》国家标准(GB1353-1999)规定,玉米生霉粒不得超过2%。为与新发布实施的国家《粮食卫生标准》(GB2715-2005)相一致,经研究决定,东北地区玉米收购中生霉粒指标的检验判定,统一按照《粮食卫生标准》中霉变粒不得超过2%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霉变粒是指粒面明显生霉并伤及胚和胚乳(或子叶)、无食用价值的颗粒。对于表面轻微霉变,经检验黄曲霉毒素B1、玉米赤霉烯酮、呕吐毒素等真菌毒素未超标的,不归入霉变粒。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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