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徐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徐州市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危险化学品、机械制造、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01 生效日期: 2008-04-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徐安办[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促进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危险化学品、机械制造、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于4月初下达到每个相关企业,并督促其贯彻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各类工矿商贸企业自查自改的共同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
  4.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6.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各类工矿商贸企业根据本行业特点自查自改重点内容
  (一)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
  1.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的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演练等情况。
  (2)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
  (3)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了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了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和落实了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及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4)地下矿山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5)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危害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
  (6)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7)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的情况。
  (8)地下矿山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9)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情况,是否查清了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是否清楚;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的情况。
  (10)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
  (11)露天矿山采场工作帮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露天边坡稳定性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12)排土场设计明确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的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
  (13)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的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是否落实。
  (14)对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取缔情况。
  2.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4月)
  (1)对2007年排查出、未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进行整改销号。
  (2)制定2008年隐患排查方案,建立隐患排查责任制,安排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3)停产复工矿山的排水、机械通风、巷道维修、边坡监控及管理、重要设施和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检查验收。
  第二时段(5月-9月)
  (1)加强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重点生产环节、要害部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违反设计组织施工、生产的检查,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
  (2)加强汛期检查,制定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方案,落实除险加固及防排水设备、物资、资金、预案,监控矿山附近地表水体(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
  (3)检查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管理制度情况,对风量、风速、风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的矿山企业,一律停产,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已关闭矿井的巡回检查,严防已经关闭矿山的死灰复燃。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对限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制定监控措施,并得到落实。
  (2)针对矿山冬季生产的特点,加强对机械通风、顶板、防排水系统运行隐患的排查治理。
  (3)防止年末突击生产,加大防“三超”、反“三违”、打“三非”的力度。
  (4)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
  (二)尾矿库
  1.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情况,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对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隐患的整改情况。
  (2)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滩顶高程是否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四等以上尾矿坝是否设置了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3)已投入生产运营但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尾矿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设计或补齐必要资料的整改情况。
  (4)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5)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等情况;对尾矿坝实施有效监控的情况;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的情况。
  (6)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整改情况。
  (7)库区内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隐患整改情况。
  (8)未履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制度的整改情况。
  (9)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等情况。
  (10)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防垮坝、防漫顶、防自然灾害等事故情况,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情况。
  2.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4月)
  (1)2007年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销号。
  (2)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制定和专项资金安排的落实。
  (3)病库的除险加固和防垮坝、防漫顶、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及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的落实情况。
  第二时段(5月-9月)
  (1)立足于防范汛期尾矿库垮坝事故,加强对尾矿库重大隐患的治理和监控。重点排查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排渗设施等未满足设计与规程要求的隐患,坝体外坡坡比未满足设计要求,存在沉陷、裂缝、滑坡、冲沟等的隐患,滩顶高程未满足生产、防汛等要求的隐患。
  (2)对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除险加固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尾矿坝是否实施了有效监控;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是否实施了有效监控。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
  (2)一定时期内不能整改的重大隐患防护措施的制定和监控。
  (3)冰下排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4)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隐患的整改消除。
  (三)冶金有色企业
  1.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单位是否有设计资质,项目是否履行立项申请、审查、审批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存在私自变更设计、擅自改变工艺布局和增减设备的情况。
  (2)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选型、水、油、汽等系统配置是否进行了安全风险辨识,是否落实了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措施。
  (3)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冷却水是否及时排放,起重和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液态金属专用设备的设计单位资质、选型配套、制造企业资质、安装、运行和安全管理,是否达到安全规程要求。
  (4)冶炼、铸造生产过程中,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水、油、汽等物质的隔离防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设备设施有缺陷的是否整改消除。
  (5)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制粉喷煤系统及热风炉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
  (6)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是否严格执行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环节防止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的安全管理制度,煤气柜、管线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要求。
  (7)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涉及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的生产、储存、输送、使用,预防泄露、中毒、窒息、爆炸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8)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使用环节,预防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9)作业现场设置防范各类机械伤害事故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的情况。
  2.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4月)
  (1)2007年排查出的冶金有色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
  (2)重点部门、关键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建立及责任人的落实。2008年隐患排查方案的制定和整改资金计划的落实。
  (3)受灾地区冶金有色企业复产验收过程中的隐患排查治理。
  (4)冶金有色企业重要设备设施停产检修和现场生产与基建、技改同时作业时的组织管理、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二时段(5月-9月)
  (1)防高温、防汛、防异常天气措施的制定、落实和应急演练。
  (2)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输送、储存和使用等环节防泄漏、防中毒窒息和防爆炸的防范措施是否有效、落实。
  (3)潮湿季节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潮湿物体接触发生喷溅和爆炸的防范措施是否有效、落实,低气压状态下预防煤气中毒窒息等防范措施和防止炉料潮湿发生冶炼炉喷溅的防范措施是否有效、落实。
  (4)预防冶炼炉爆炸喷溅、熔融金属重包倾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进行演练和持续改进。
  (5)工业动火、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环节的审批、监控制度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及进行整改。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
  (2)冶炼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等工艺环节的监控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
  (3)重点环节(部位)防范机械伤害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
  (4)各类油、气、水管道防泄漏、防冻裂、防中毒措施落实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
  (5)防“三超”、反“三违”以及异常气候防断电措施的落实。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
  1.排查治理的范围和企业单位
  包括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涉氯、合成氨、电石、剧毒、涉及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企业;使用危险工艺的企业;小化工(100人以下)企业;近3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2007年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
  (2)其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专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单位。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承运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剧毒溶剂和强腐蚀性化学品等重点品种的运输企业和单位。
  (5)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交通运输工具用加油(气)站。
  (6)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处置易燃易爆、有毒废弃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2.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
  〈1〉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公用工程(供电、供水、供汽、供风)等单元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2〉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要机组、反应器、分馏塔、专用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3〉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检修、维修作业时,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四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特别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和防中毒、窒息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6〉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是否储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或与当地大型企业、与地方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7〉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8〉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和医药生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试车方案备案、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试车和投料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特别是要排查新建项目使用的工艺是否安全,自动化控制水平是否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9〉废旧化工装置拆除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拆除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其他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1〉使用液氯、液氨、剧毒化学品的自来水厂、造纸企业、大型冷冻库房、电镀和电子企业、游泳场馆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建立和执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2〉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
  〈3〉危险化学品气瓶定期检查、检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气瓶连接软管定期检查、试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定期演练情况;应急器材的准备情况。
  (3)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单位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了储罐罐体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
  〈2〉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载现象。
  〈3〉承运的剧毒化学品是否通过随车携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包装物加贴安全标签等方法载明化学品的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5)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加油(气)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
  〈4〉销售氯酸钾的企业和单位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了流向登记制度。
  〈5〉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执行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6〉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压力试验情况以及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的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7〉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禁止充装危险化学品规定的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向押运员提供所押运的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6)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1〉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作业场所和储存设施安全生产状况。
  〈2〉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3〉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4〉废弃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防台风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3.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4月)
  (1)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工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完成2007年隐患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2)认真抓好极端天气条件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加大路面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力度,消除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行驶等违规行为,防范交通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第二时段(5月-9月)
  (1)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工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认真落实防超温超压、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构筑物倒塌等制度和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范自然灾害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2)加强加油(气)站的安全监管,6月底前,组织对加油(气)站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特别是要对北京等重点城市的加油(气)站进行认真细致的安全检查,监督加油(气)站的经营单位在北京奥运会前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加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化工建设项目投产安全监管力度,监督企业认真落实新建项目试生产安全措施,确保试车、试生产安全。
  (2)以防冻、防凝、防静电、防粉尘爆炸、防年底抢进度、抢产量为重点,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防止四季度出现“三超”和“三违”抬头、事故“翘尾”现象。
  (五)机械制造企业
  1.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演练情况。
  (2)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是否按规定取得安全许可并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3)锅炉、起重机械、工业管道、厂内机动车辆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4)工业梯台的宽度、角度、梯级间隔,护笼设置,护栏高度等是否符合要求;结构件是否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梯脚防滑措施、轮子的限位和防移动装置是否完好。
  (5)锻造机械中锤头、操纵机构、夹钳、剁刀是否有裂纹,缓冲装置是否灵敏可靠。铸造机械是否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管路是否密封良好,控制系统是否灵敏,有无急停开关;防尘、防毒设施是否完好。两类机械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6)运输(输送)机械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是否设置急停开关,启动和停止装置标记是否明显,接地线是否符合要求。
  (7)金属切削机床的防护罩、盖、栏,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是否完好有效;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是否符合要求;未加罩旋转部位的锲、销、键是否有凸出;磨床旋转时是否有明显跳动;车床加工超长料时是否有防弯装置;插床是否设置防止运动停止后滑枕自动下落的配重装置;锯床的锯条外露部分是否有防护罩和安全距离隔离。
  (8)冲、剪、压机械的离合器、制动器、紧急停止按钮是否可靠、灵敏,传动外露部分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防伤手安全装置是否可靠有效,专用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9)木工机械的限位及联锁装置、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夹紧或锁紧装置是否灵敏、完好可靠;跑车带锯机是否设置有效的护栏;锯条、锯片、砂轮是否符合规定,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10)装配线的输送机械防护罩(网)是否完好,有无变形和破损;翻转机械的锁紧限位装置是否牢固可靠;吊具、风动工具、电动工具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运转小车是否定位准确、夹紧牢固、料架(箱、斗)结构合理,放置平稳;过桥的扶手是否稳固,踏脚高度是否合理,平台防滑是否可靠;地沟入口盖板是否完好无变形,沟内清洁有无积水、积油和障碍物。
  (11)砂轮机的砂轮是否有裂纹和破损,托架安装是否牢固可靠,砂轮机的防护罩是否符合要求;砂轮机运行是否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是否超标。
  (12)电焊机的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接机连接处是否有可靠屏护,保护接地线是否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13)注塑机的防护罩、盖、栏是否牢固且与电气联锁,液压管路连接是否可靠,油箱及管路有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是否齐全完好。
  (14)手持电动工具是否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绝缘电阻、电源线护管及长度是否符合要求,防护罩、手柄应是否完好,保护接地线是否连接可靠。风动工具的防松脱锁卡防护罩是否完好,气阀、开关是否完好不漏气,气路密封有无泄漏,气管有无老化、腐蚀。
  (15)移动电器绝缘电阻、电源线是否符合要求,防护罩、遮拦、屏护、盖是否完好无松动,开关灵敏是否可靠且与荷载相配备。
  (16)各种电气线路的绝缘、屏护良好,导电性能和机械强度符合要求,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护套软管绝缘良好并与负荷配备,敷设符合要求。
  (17)涂装作业场所电气设备防爆、通风、涂料存量、消防设施隔离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8)作业场所的器具、物料是否摆放整齐,车间车行道和人行道是否符合要求,地面平整整洁有无障碍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采光照明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2.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4月)
  (1)对2007年排查出、未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进行整改销号。
  (2)制定并实施2008年隐患排查方案,建立隐患排查责任制,安排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第二时段(5月-9月)
  (1)防高温、防汛、防异常天气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
  (2)危险化学品输送、储存和使用等环节防泄漏、防中毒窒息和防爆炸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锅炉、起重机械、工业管道等危险性大的设备和密闭的涂装作业等场所安全状况。
  (4)各类机械设备的防护装置,电气设备的安全状况。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对限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制定监控措施。
  (2)针对冬季生产的特点,加强预防作业场所职业中毒隐患的排查治理。
  (3)防止年末突击生产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抢工期、抢进度、抢投产。加大防“三超”、反“三违”力度。
  (4)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
  (六)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1.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督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时完成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评估),检查对有资质的中介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指出的不符合项以及安全检查、督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2)检查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保管员是否持证上岗情况;
  (3)检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的仓库是否满足批发经营规模要求;督促仓库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的批发企业落实仓库搬迁情况;
  (4)仓库安全距离、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等符合有关标准的情况;
  (5)检查产品堆放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要求分类和规范存放;仓库是否存在超储现象;是否有在仓库内开箱的情况;在批发经营场所是否存放有带药样品;
  (6)检查执行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管理制度及建立记录档案的情况;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经营非法产品的现象;是否存在生产企业直接向零售单位供货的行为;
  (7)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距离、安全通道、零售场所的面积、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或超标准的烟花爆竹等情况;
  (8)检查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布点情况,避免布点过密而形成区域集散市场;检查零售单位是否存在二级批发的经营行为。
  2.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4月)
  在3月底前,完成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整改工作。
  第二时段(5月-9月)
  深入排查隐患,逐项消除、治理隐患,确保在生产销售旺季到来之前完成已查出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检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仓库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是否建立了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假冒伪劣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以及零售网点规划和布设是否合理。
  3.加大“打非”工作力度,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认真排查和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二○○八年四月一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