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建城[2008]18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验资报告;
(三)企业章程及资质标准要求的各种规章制度;
(四)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
(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工具和仪器等证明;
(六)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按以下许可程序办理
1.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并附相关资料,报当地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2.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实施许可的期限内。
3.对符合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的申请企业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三、相关要求
1.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建城[2004]27号)精神,管道燃气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
2.已经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对照新资质标准,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补齐相关资料,凭《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和补齐的资料(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换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3.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04]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2.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略)
二○○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