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劳发[2008]69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对存贷款利率作了多次调整,国家也多次调整了国债发行利率。为统一政策、规范管理、保护参保农民利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标准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二、在基金积累期实行分段计息,具体计息标准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