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安监管培函[2008]7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经有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省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现场审查和评审,决定授予温岭市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服务中心等3家单位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有效期三年(详见附件)。
请各市安全监管局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各有关安全培训机构要以安全生产服务为宗旨,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充实师资力量,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附件:授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单位名单(略)
二○○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