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卫疾控字[2008]11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起,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范围,在现行全国范围使用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并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在流行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流行性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和钩端螺旋体疫苗接种。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1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保证我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领导,实施目标考核管理
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省政府已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民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全省适龄儿童享受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各地要将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各项措施,并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范围,定期考核,抓好落实,要建立和完善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对因领导不力造成国家免疫规划措施不落实的情况,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调管理机制
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立免疫规划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全面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各项措施。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方案和督导年度计划,并按照《江西省实施扩大免疫规划民生工程工作督导方案》要求组织落实;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财政补助政策;发改委负责组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备和调动,负责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纳入当地发展规划;教育部门负责儿童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工作,将其纳入幼托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配合卫生部门补种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监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和注射器,由省卫生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疫苗和注射器将逐步过渡到由国家实行招标定点生产或集中配送模式。
三、加大政府投入,完善财政保障机制
为保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后,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要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各级财政原用于购置疫苗和注射器的经费规模不得减少,要结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包括免疫规划服务在内的城乡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增加投入,切实保障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经费。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以省级财政为主的免疫规划经费保障机制,用于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的冷链系统建设和运转、预防接种等工作所需经费。市、县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承担本级冷链运输维护、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系统网络维持、预防接种等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经费,确保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接种政策。中央财政通过公共卫生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予以必要的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绩效考评体系,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相关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加强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要按照《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管理办法(暂行)》,确保接种补助经费按规定发放。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四、加强基层防保组织建设,确保各项免疫规划措施得到落实
加强基层防保组织建设是强化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服务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落脚点。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统一认识,密切协作,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的基层防保组织和管理机制,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的预防保健服务。
每个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公共卫生防保组,有条件的可设立公共卫生防保站。公共卫生防保组(站)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考核。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公共卫生(或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由县级疾病控制中心考核合格,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方能上岗,严禁防疫人员从事医疗诊治创收活动。
五、依法监管,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对疫苗的流通管理;对疫苗经营企业依法从严审批,并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获得经营资质的经营企业名录;加强对疫苗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和使用等各个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管,确保疫苗质量和正常流通秩序。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要依法处理,确保疫苗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预防接种单位的责任区域,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疫苗的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条例》规定依法处理。要对预防接种单位设置、接种人员资格、接种人员培训以及预防接种率等情况开展检查,严厉查处违反免费政策、接种工作不落实、擅自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行为。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一类疫苗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疫苗的供应、使用和内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疫苗贮存、运输温度记录和库房管理、领发手续等冷链运转机制,实行专人负责、专帐管理和冷链专用。坚决防止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失效浪费和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用于非免疫规划人群,确保疫苗安全有效和有计划地分发和使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对接到报告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参与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成就,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积极推广各地在免疫规划工作中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良好氛围。各类新闻宣传单位,要把国家免疫规划知识列为宣传重点之一,制订具体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公益宣传,大力普及传染病相关知识。
为使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政策、预防接种基本知识深入人心,在全省实施“123”工程,即每个预防接种单位有1块长期宣传免疫规划知识的版报;结合“4?25全国预防接种宣传日”、脊灰和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日等活动,每县每年组织2次的大型社区宣传活动;各设区市每年在电视台、报刊或广播电台播出3期以上免疫规划知识宣传。同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在农村地区,特别在边远、贫困、城乡结合部等既往预防接种工作薄弱地区,广泛开展免疫规划的宣传,并利用查漏补种等活动开展入户宣传,将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宣传到每一家每一户,将预防接种的措施落实到所有儿童。要正确引导舆论,杜绝不符合实际的负面新闻报导。
七、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任务,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调整和充实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接种人员,保持人员稳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设立免疫规划科,从事免疫规划管理人员必须是卫生专业人员,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预防保健工作,未经认定的其它任何单位不得从事疫苗的预防接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接种人员培训工作,结合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方式,分期、分批开展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免疫规划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服务能力和水平。
各地要高度重视边远、贫困、城乡结合部等地区流动和留守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制定行之有效的对策,保证其享有公平的预防接种权力,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八、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
各地要定期对各地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和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情况开展考核评价,并制定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督导方案,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指导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在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个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因免疫规划措施不落实导致传染病暴发流行,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条例》和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