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建城[2008]76号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管理局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和洋浦管理局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口市、三亚市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分别由海口市、三亚市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受省建设厅监督,其他市县和洋浦管理局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由各市县和洋浦管理局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初审意见报省建设厅批准实施。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企业应符合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第三条的有关资质标准。
三、符合资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三)证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及相关文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的资信证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和任职文件;
4.4名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养老保险凭证;要求4名专业技术人员中不少于1名具有燃气或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4名以上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设备、经营场所相应证明:
1.自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或租赁场所合同书;
2.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清单;
(1)抢修、维修服务作业人员电话号码、专用车辆车型及车辆号码;
(2)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3)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4)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5)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6)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五)企业管理制度:
1.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24小时值班服务电话;
2.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3.企业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四、各市县和洋浦管理局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不含海口市、三亚市)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自收到各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海口市、三亚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资质许可审核决定,并于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决定报省建设厅备案。
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略)
2.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