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8]23号
省档案局:
你局《关于修订档案利用收费及标准的请示》(黑档函[2007]40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档案系统档案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63号)执行期限已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规定收取费用'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并参照外省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档案馆对来馆查阅利用馆藏档案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档案收费标准:
(一)档案保护费
1.调阅历史档案资料。建国前档案2元/每卷次;建国后档案1元/每卷次。每次所调档案限在馆内使用3天,超过3天后重新按以上标准计费。
2.纸质档案。建国前档案2元/页;建国后档案1元/页。
3.音像档案。录音档案20元/每盘、次(不含空带费用);录像档案40元/每盘、次(不含空带费用)。
4.馆藏珍贵照片、图片档案。建国前档案100元/张;建国后档案50元/张。
(二)档案复制工本费
1.A4纸0.50元/张;A3纸1元/张。
2.馆藏珍贵照片、图片档案按实际冲扩成本收取。
(三)档案证明费。对出具学历、工龄等项证明每份收取10元;对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每份收取50-400元。
二、党政机关和公、检、法、司、安全部门利用档案以及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式、移交、捐赠、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复制时只收取复制工本费,不收档案保护费。
三、各档案馆要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上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档案收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省级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科目》第103类第04款第19项第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档案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五、收费单位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同时要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执行到2010年12月31日。届时由你局另行申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档案系统档案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63号)同时废止。
此复。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