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建规[2008]17号
各地、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按照《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新法》)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详规划')将成为今后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转让的基本前提条件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新法》赋予控详规划很高的法律地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法》,切实推进我省控详规划编制、报批和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控详规划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控详规划的编制工作,积极主动地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最大限度地保障编制经费的落实。
二、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编制质量,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详规划过程中,要选择高水平的编制单位,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的要求进行编制。确保编制成果在兼顾近、远期建设用地的管理上都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三、要严格按照《新法》要求,规范控详规划编制成果报批和备案的工作方法和程序,确保将控详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凡未经审批和备案的控详规划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四、控详规划编制推进工作仍是今年我省城市规划工作的重点,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控详规划编制、报批和备案进度。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控详规划编制计划,并于5月10日前报我厅城市规划处;逾期未报的,我厅将予以全省通报。
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本地编制计划上报工作的基础上,要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县(市)编制计划的催报和备案工作,并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编制计划统一收集上报(编制计划内容请点击下载附表)。联系人:张宁
联系电话:0451-53630447,53678304(传真)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