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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16 生效日期: 2008-04-16
发布部门: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抚府发[2008]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激活我市房地产二级市场,妥善处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历史遗留的“有房无证”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办证的原则,依据《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在市本级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所建并已竣工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补交有关土地出让金和建设规费后,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一)个人购买的商品房已签订购房合同、具备缴款凭证,但原售房开发企业手续不全或开发企业已不存在,无法提交房屋所有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全,经登报告示六十日后,权属无争议,且建房单位能提供房屋质量安全证明的;
  (二)因城市规划建设(拆迁、扩路等)需要,拆迁户与原临川市政府有关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协议,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易地安置建房,无法提交房屋所有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全,经登报告示六十日后,权属无争议,且建房单位能提供房屋质量安全证明的;
  (三)个人参加单位集资建房,项目已经原计委立项,但未报房改部门审批,无法提交房屋所有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全的,经登报告示六十日后,权属无争议,且建房单位能提供房屋质量安全证明并报房改部门补办了审批手续的;
  (四)个人购买单位和开发企业合作建房的,无法提交房屋所有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全,或因权属纠纷经法院裁定,登报告示六十日后,权属无争议,能提供房屋质量安全证明的;
  (五)单位或个人购买因经济纠纷经法院裁判及因其他原因而进行拍卖的房屋, 无法提交房屋所有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全,经登报告示六十日后,权属无争议,能提供房屋质量安全证明的。
  二、办理以上房屋权属登记时,单位和个人未交纳有关建设规费的,无论原是否有减免批件(拆迁安置除外),一律按每平方米69.36元的标准确定补交。原已交规费不全的,按该标准补全规费。
  三、以上补交的建设规费,按照抚州人民政府2007年7月2日颁发的抚府字[2007]44号文件规定由市房管局代收,用于启动危旧住房改造和安置房建设,使用时须经报批。
  四、办理以上房屋权属登记时应补交的规费,单位或开发企业能补交的,由单位或开发企业补交,不能补交的,由个人补交。
  五、2001年以后因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因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接受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城市规划局处罚,并由市城市规划局监察支队开具《违法建设查处联审单》,待有关部门联合签署查处意见并经市查处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审定后,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方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六、特殊情况,应得到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七、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以上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按先申请,后公告的程序办理。
  八、房屋的竣工年限和质量安全证明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具有安全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由鉴定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九、以上补办的房屋权属登记,由市房管局统一建立登记备案。
  十、本意见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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