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16 生效日期: 2008-04-1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安监发[2008]55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黑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执法和监管水平
  一是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法规和标准,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用劳动防护用品引发的事故案例进行专题宣传教育,增强执法人员和企业法人代表的法律意识。同时,要大力宣传守法和质量信誉好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严肃查处和曝光违法违规企业。
  二是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培训。同时,安全监管部门也应当把劳动防护用品专业知识和法规标准纳入各级安全监管干部培训内容中,提高政府在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中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
  三是进一步做好2008年中国黑龙江国际安全技术装备产品博览会工作。今年6月3-5日,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省局与黑龙江煤矿监察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煤炭工业局和省煤炭工业协会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中心联合举办2008中国黑龙江国际安全技术装备产品博览会(展会通知已发至各市地)。各地要按展会通知要求认真组团参观,并组织好安全科技产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参展,为企业开展产品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产品质量搭好平台。
  二、认真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强化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召开专门会议,制定专项监督检查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各自职责,积极协调,相互配合,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认真部署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二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要积极与工商、质监、总工会、煤监、建设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开展联合专项执法检查,特别是要加大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防静电服以及矿用护品)的监督检查和检测检验力度,防止产品过期失效继续使用引发安全事故。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管职能,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各环节监管不失控。
  三是突出重点,加强日常监管。重点对煤矿、非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易发和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在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监管法规、规章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以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等方面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法规进行处罚。要加强日常监管,落实各级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各地执法监察机构的作用,切实把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监管总体工作中来。同时,要研究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监管的长效机制,使其更加规范有序。
  各地要在6-8月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本地区、本系统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制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将《方案》于5月30日前报省局,省局将联合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专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进一步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监管和登记备案工作
  按照《规定》和《细则》的要求,生产和经营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和登记备案证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查统计工作,掌握本地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对申标和登记备案的企业、经营单位,按照《细则》和《评审规范》的要求,严格审核,及时上报。同时要规范生产企业、经营和使用单位不得生产、经营、采购、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或没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上述违法违规问题可依照《规定》和《细则》,依法进行处罚。
  联系人:林文革
  联系电话:0451-87016233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