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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危化[2008]54号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17 生效日期: 2008-04-1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安监发[2008]57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知》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判定标准,对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名称及说明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生产企业,不再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对已经发放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产品或中间产品,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予以延期。
  二、对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其最终产品(中间品)不属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范围内的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知》要求,应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经营许可的范畴,其新、改、扩建项目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定履行行政审批手续。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条件: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前,要重新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机构应出具明确的评价报告结论并对所出具的评价结论负责。企业应对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存在的事故隐患全部进行整改,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后,方可提出延期申请。
  (二)2006年6月30日前,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尚未取得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的企业,可按《通知》要求,由企业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书面承诺,待与之配套的法规、规章出台后,再按国家有关要求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三)对许可证有效期间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且企业新、改、扩建项目能够认真履行'三同时'审批程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原则上不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只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作为企业是否具备延期条件的重要依据之一。但省、市安全监管局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审查。
  四、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市(地)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这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切实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延期工作做为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有效途径。各市(地)安全监管局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副局长要亲自抓,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每一户企业。
  (二)周密部署,严密组织。各市(地)要组织力量,深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及企业安全现状,制定详细的许可证延期计划,指导和督促企业提前进行评价和相关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并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程序的通知》(黑安监办发[2005]21号)要求,认真履行窗口职能,出具窗口受理意见,并对延期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加大监管力度。对未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在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市(地)安全监管局要督促企业限期提出延期申请,并下达限期办理的督办通知书。对许可证有效期满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2个月内补办延期手续,并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9条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四)把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结合起来。要通过许可证延期工作,促使企业加大隐患整改资金投入,加快重大隐患整改消号进度,对一时整改不了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地市挂牌督办,并列入省政府安委办备案督办,确保延期企业无重大安全隐患。同时,要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档案,掌握本地重大危险源数量及分布情况。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施行以来,经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大企业的不懈努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进展顺利,促进了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但是,各地区在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过程中,还存在着对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不一、危险化学品生产范围的划分不清和安全许可条件把握不准等问题,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仍以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化学品的名称及说明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应不视为危险化学品。
  二、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经营活动,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或经营许可的范畴。
  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延期:
  (一)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条件;
  (二)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问题,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已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四、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尚在制定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暂不要求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但要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书面承诺。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出台后,再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
  五、对不予颁发(或者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6]1借故号)要求,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六、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延期、变更已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印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中,通过粘夹附页载明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在附页上要加盖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公章。
  七、要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延期、变更前的审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一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的档案,并及时公告、通报、上报情况。
  八、要通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其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认真对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信息档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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