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8]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五”时期以来,我区地方电力农村水电快速发展。目前,全区地方电力农村水电装机容量占全区水电装机容量的42%,占全区水电发电量的37%。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的快速发展,增加了我区电力供应,提升了我区农村电力保障水平,对促进全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2008年年初抗击雨雪冰冻灾害中,在主电网解列的情况下,地方电力农村水电对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但是,地方电力农村水电快速发展的同时,水能资源无序开发和建设管理混乱等问题也十分突出,尤其是无立项、无设计、无管理、无验收的“四无”电站大量出现,对所在地生态环境、农业用水和防洪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也成了引发农村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我区地方电力农村水电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专门就此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我区切实加强水能资源和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我区小水电开发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水能资源管理,规范小水电开发利用,实现水能资源和小水电的科学有序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5)2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区水能资源和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水能资源和小水电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及管理职责
水能资源和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水能资源统一管理,规范有序开发小水电,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与和谐相处,维护河流的健康生命;坚持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及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保障生态安全、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分明、规范高效、监管有力的水能资源和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机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区水能资源和小水电的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规划编制、开发利用,负责小水电开发项目前期勘测设计各阶段的技术审查和建设施工技术审查(批)、建设监管、竣工验收、运行过程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小水电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负责小水电开发项目的审批(核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程区域内环境保护的监管;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和投入运行后的安全监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移民、物价、林业、电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主持和参与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小水电开发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建设监管和验收的单位要对其审核或批准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
水能资源是国家优先发展的可再生清洁能源,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对水能资源进行统一管理,使水能资源管理进入依法、规范、有效管理的轨道,促进水能资源科学开发利用。
(一)加强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管理。
水能资源开发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编制《广西中小水电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经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广西中小水电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确需重大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在编制《广西中小水电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未纳入《广西中小水电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的水电站开发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核准)。
(二)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凡在我区境内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必须先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手续,方可进行开发建设。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实行自治区、市、县分级管理(中央管理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管理权限如下: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5万kW<装机容量<25万kW的水电站水能资源管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4000kW≤装机容量≤5万kW的水电站水能资源管理;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1000kW≤装机容量<4000kW的水电站水能资源管理,并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1000kW的水电站水能资源管理,并报所在市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严格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坚决杜绝无立项、无设计、无管理、无验收的违规电站出现,坚决杜绝掠夺性开发,在有序发展小水电的同时,切实维护所在地生态环境、农业用水和防洪安全,确保社会稳定。
(一)严格工程项目的审查和审批(核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做好小水电开发项目审批(核准)工作。对政府投资的小水电开发项目实行审批制,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小水电开发项目实行核准制。
小水电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广西中小水电水能资源开发规划》,项目申请审批(核准)前需办理如下审查(批)文件: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同意书、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手续文件、水资源论证及取水申请批文、水土保持方案批文及项目技术审查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文;移民主管部门的移民安置规划审查意见;需要使用林地的,应出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还应出具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评价批文;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具备上述条件后,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
已经审批(核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水库大坝及溢洪设施、总体布置、建设规模、特征水位等重大设计的变更,项目法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二)严格工程建设监管。
小水电开发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和已审批的技术文件进行,小水电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水电工程施工许可证,经批准方可动工兴建。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水电项目,公安部门不得向其提供施工炸药。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强化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施工、监理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向有监督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小水电开发市场主体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进入小水电开发市场的业主及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和设备制造商等各类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符的业务。严禁设计单位无证勘测设计、越级勘测设计,严禁无资质监理或不规范的联合监理,严禁施工单位出让或转让资质,严禁非法转包或分包工程。
(三)严格工程验收管理。
小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小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的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各阶段验收按以下分工进行:工程蓄水验收由项目法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接入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其他专项验收按相应的规程规范,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政府投资为主的小水电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小型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严格做好小水电水库大坝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小水电水库蓄水前的大坝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强化小水电工程运行安全管理
小水电工程运行涉及防洪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切实加强运行管理,确保运行安全。
(一)加强小水电站防洪安全管理。
已建成投产的小水电站,应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并报有管理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列入自治区管理的大中型水库还需报自治区防汛办及主管部门备案。水库的防汛调度权限按水库防汛影响范围确定,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调度。电站运行管理必须遵循发电服从生态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的调度原则。
(二)加强小水电站工程安全管理。
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监督电站业主依法建立健全小水电站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责令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和电站运营单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小水电站自身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并有权限制其取水,直至禁止其取水。
(三)严格《电力业务许可证》前置程序管理。
在我区境内由地方审批(核准)的小水电站建设项目,在机组启动或竣工验收后,必须按照《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9号令)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营。对违法违规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小水电站,拒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向电力监管部门提出停发或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建议。
(四)切实保障小水电的合法权益。
认真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电量、上网等政策规定,小水电实行全额上网,在实行竞价上网前,小水电电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管理权限依法核定。
(五)实行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制度。
已建成投产的小水电站,必须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的通知》(水电(2006)146号)实行安全管理年检制度,对年检确定为不合格的,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年检的小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电网企业不得接纳入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