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盘政办发[200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政府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范围:全市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交比例由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提高到9%,职工缴交比例亦由月工资总额的8%调整到9%。
缴存工资基数按2007年年底职工月工资总额计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关系到全市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精心组织,缜密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