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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4 生效日期: 2000-07-14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0]6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省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在全省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要求全国各地从2000年到2004年,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街、路、巷、楼、门牌)的任务,为确保我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此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地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内政外交、公安户籍、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信息交流、测绘制图、邮电通讯等,与人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经济交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请省人民政府成立省设置城市标准地名标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工作完成后,各级领导小组自行撤销)。各级民政、交通、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并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汇报城市设置标准地名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当好参谋助手。 
  二、实施步骤 
  (一)按照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监局的要求,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工作从2000年开始到2004年结束。根据我省13个市的实际情况,此项工作分两批进行。第一批共8个市,即:贵阳、遵义、六盘水、都匀、福泉、赤水、仁怀、兴义,其中遵义市、都匀市作为试点单位时间从2000年7月一2001年6月完成,其余6个市在2002年全部完成。第二批共5个市,即:安顺、凯里、毕节、铜仁、清镇,在2003年全部完成任务。 
  (二)制订实施方案。试点单位遵义市、都匀市首先要对目前城区地名标志设置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制订出具体实施方案及街、路、巷、楼标志设置示意图。方案必须全部按国家标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设置,真正做到每条街、路、巷都有标牌,同时按国家规定标准完成楼、门牌的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后,报省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在当地公布实施。第一、二批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城市,参照试点单位的作法并结合实际先拿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当地组织实施,并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按时完成任务。 
  (三)有关经费问题。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各地、州、市自行解决(不足部分可采用广告招标形式解决)。各地要确保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经费落实到位。 
  (四)标牌安装。各地标牌安装工作,一定要按调查摸底后绘制出的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示意图进行,在选定位置,高度、朝向等方面力求统一。 
  此项工作完成后,各地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送省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民政厅 
省交通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省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莫时仁(副省长) 
  副组长: 
  杨通华(省政府副秘书长) 
  郭 猛(省民政厅厅长) 
  成 员: 
  吴继芳(省民政厅副厅长) 
  张宜华(省公安厅副厅长) 
  张有德(省交通厅副厅长) 
  刘祖刚(省工商局副局长) 
  顾庆筑(省质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吴继芳兼任办公室主任,熊群、邹金学、杨廷刚、谢桂英、张振俭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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