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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非机动车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3 生效日期: 2008-05-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发[2008]84号
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申请收取非机动车登记管理成本费的函》(公厅交财(2008)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和《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正常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经研究,现就有关非机动车登记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机动车登记收费的收费主体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费对象为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即在办理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时,向车主收取非机动车登记费。
  二、非机动车登记费的收费标准
  1.号牌工本费:20元/辆
  2.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
  以上收费包括了非机动车的登记受理、审核、车辆检测、铝制反光号牌、号牌安装以及行驶证、照相和塑封费用。
  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遗失、损坏以及变更、过户、换领时,按照上述标准收费。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任何部门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非机动车登记费的减免范围
  按照《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时,凭有效残疾证件免收非机动车登记费。
  四、非机动车登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县以上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交警专用票据》和《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上票据由省交警总队向省财政厅领购,下发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票据的领购、核销、移库、作废等通过交警收费收缴管理系统反映和处理。
  五、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交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非(2006)3号)要求,非机动车登记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金库。其相关支出列入公安交警的部门综合预算。
  六、本通知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凉山州西昌市收取电动助力自行车牌照费的批复》(川价函(2007)184号)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八年五月一日前已对非机动车核发牌证的市(州),应做好新旧牌证换发的衔接工作,不得强制换发新牌证。若规定统一核发新牌证或符合非机动车标准的自愿换新证的,应予以免费换证。原非机动车的牌证遗失、损毁申请补发牌证的,应按本通知标准收费。 200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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