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价检发[2008]4号
各区、县(市)、林业地区物价局:
为了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继续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的部署和省物价局“稳物价、安民生”活动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现将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黑价检监字[2008]9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认真部署检查工作,于5月12日和9月25日分别将所管辖的医疗机构自查情况和检查总结,按报表要求进行汇总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联系电话(传真):0451-84686910,联系人:张连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各市(地)、县物价局、垦区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和改进对群众关心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热点问题的监管。根据国家发改委2008年继续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的部署和《黑龙江省“稳物价、安民生”活动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在全省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观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安排
这次检查由省局统一组织,省局和市(地)、县、农恳物价局按管辖分工具体实施。
二、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对外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武警医院和血站等)。
三、楦查方法
以检查本级为主,抽查下级为辅的方法开展检查工作。检查期间省局将根据具体情况派出督查组,对各地规模较大的医院进行督查。
四、检查内容
(一)国家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定价行为。国家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
(二)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是否桉国家规定的加价率执行,有无变相提高加价串的行为;
(三)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着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无超过规定利润率标准或者擅自作价销售的;
(四)医疗机构是否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的;
(五)血液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政策规定执行,有无擅自提高用血价格,以及采取分解计费单位、强制检测检验等方式多收费。
(六)检查医疗单位的明码标价和医疗收费公示情况,保障患者的知情权,提高收费透明度。
五、检查的时间步骤
(一)自查阶段从5月初开始。各地收到文件后应及时转发到当地医疗机构(在哈的中省直医疗机构由省局通知,在其他市(地)的由各地物价局通知),部署自查工作。各医疗机构于5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同级物价部门。各市(地)于5月15日前,将所管辖的医疗机构自查情况,按报表要求进行汇总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省物价局。
(二)检查和开展价格服务阶段从5月中旬开始,到9月20日结束,如国家另有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各地要从服务的角度出发对所管辖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帮助医院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规范,对价格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对价格管理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规范,并建立相关制度和联系机制。对群众举报率高、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单位,集中人力重点检查规范。检查期间省局将在每个市(地)抽查2-3个医院。各市(地)可酌情安排本地的抽查工作。
(三)总结阶段.9月30日前,各市(地)将检查情况按报表要求进行汇总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省物价局。省局将全省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家发改委。
六、检查时限
主要检查2007年1月1日以来(具体检查时限,应根据各医疗机构实际情况进行,避免时间上的重复检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群众举报率高、屡查屡犯、情节严重,不主动配合检查工作的单位,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七、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对这次重点检查工作,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成立组织机构,配备得力人员,认真安排好检查工作。
(二)对医疗单位自查出来的价格违法问题,并能及时进行整改的,应从轻进行处理。对有违价事实未认真进行自查的,要严肃处罚。
(三)各市(地)在上报总结材料时,应上报执行价格政策好的和差的两个典型材料。省局将酌情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各市(地)自查情况和总结材料,均上报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四处。
联系电话:0451-82631961联系人:高继林
附件:黑龙江省全省医疗单位自查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黑龙江省全省医疗单位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黑龙江省全省中省直医疗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